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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湿地保护的发展历程
1992年中国正式加入国际《湿地公约》,1992-2003年处于摸清家底和宏实基础阶段,2004年-2015年处于抢救性保护阶段,2016年-2020年处于全面保护阶段,2021年《湿地保护法》出台,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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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习《湿地保护法》
【定义】湿地定义,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制度】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分类分级】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
【禁止】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
(六)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七)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的物种;
(八)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
(九)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
(十)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
(十一)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十二)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