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局离婚登记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内地居民;
3、男女双方持有内地办理的结婚证;
4、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5、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的意见。
二、民政局离婚登记办理所需材料
1、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注: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2、男女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原件。
3、男女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男女双方当事人各填写1张《离婚登记申请书》。
5、男女双方当事人各填写1张《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6、男女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2张。
三、民政局离婚办理流程
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程序办理,整个程序由同一家婚姻登记机关完成。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持结婚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十日计算方法: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夫妻双方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照片、有效证件、《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原受理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三十日计算方法: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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