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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18时
水利部
针对北方4省区启动
水旱灾害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积极应对新一轮强降雨过程
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
怎么分类?
什么时候启动?
启动后采取哪些行动?
需要做哪些善后工作?
一起来看~
01 水旱灾害应急响应分类
根据预报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水旱灾害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发展程度、发展趋势、影响范围等因素,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分洪水防御、干旱防御两种类型,启动和终止时针对具体流域和区域,级别分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 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及次生灾害危害程度等综合研判,适当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水利部启动洪水、干旱防御应急响应时,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共同做好防御工作。
02 洪水防御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Ⅳ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1)综合考虑气象暴雨(或台风)预警,预报将发生较强降雨过程,可能引发较大范围中小河流洪水
(2)预报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控制站可能发生超警洪水或编号洪水
(3)预报有2条及以上主要河流重要控制站可能发生超警洪水,且涉及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4)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或主要支流堤防出现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
(5)中型水库(含水电站,下同)出现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或发生超设计水位情况
(6)小型水库发生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7)全国山洪灾害风险预警中单个片区有20个县区风险预警级别达橙色及以上或发生较大山洪灾害
(8)预报省级调度的国家蓄滞洪区需启用
(9)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水利工程出现险情需要启动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
(1)综合考虑气象暴雨(或台风)预警,预报将发生强降雨过程,可能引发大范围中小河流洪水
(2)预报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控制站可能发生超保洪水
(3)预报2条及以上主要河流重要控制站可能发生超保洪水,且涉及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4)预报七大流域中某一流域可能发生流域性较大洪水
(5)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现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
(6)大中型水库出现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严重险情或发生超校核水位情况
(7)小型水库发生漫坝或垮坝,可能严重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8)河流发生Ⅱ级风险堰塞湖
(9)全国山洪灾害风险预警中单个片区有20个县区风险预警级别达红色或发生重大山洪灾害
(10)预报流域防总调度的国家蓄滞洪区需启用
(11)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水利工程出现险情需要启动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洪水防御Ⅱ级应急响应:
(1)综合考虑气象暴雨(或台风)预警及当前雨水情,预报七大流域中某一流域可能发生流域性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中型水库发生垮坝,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4)河流发生Ⅰ级风险堰塞湖,或发生跨省且Ⅱ级风险堰塞湖
(5)发生特别重大山洪灾害
(6)预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调度的国家蓄滞洪区需启用
(7)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水利工程出现险情需要启动洪水防御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Ⅰ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洪水防御I级应急响应:
(1)综合考虑气象暴雨(或台风)预警及当前雨水情,预报七大流域中某一流域可能发生流域性特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大型水库发生垮坝,可能严重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4)预报国务院决定的国家蓄滞洪区需启用或重要堤防弃守、破堤泄洪
(5)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水利工程出现险情需要启动洪水防御I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03 洪水防御应急响应行动
会商机制
Ⅳ级:防御司司长主持会商会,对防汛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情况报分管副部长。
Ⅲ级:水利部分管副部长主持会商会,对防汛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情况报部长。
Ⅱ级:水利部部长或分管副部长主持会商会,对防汛工作作出部署,并将分管副部长会商情况报部长。
I级:水利部部长主持会商会,对防汛工作作出部署。
文件下发和上报机制
根据会商意见,水利部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单位发出通知,通报关于启动洪水防御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洪水防御等情况,对做好相应的汛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提出要求。通知抄送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水利部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响应启动信息。
调度指挥机制
工作组和专家组派出机制
Ⅳ级:根据需要于应急响应启动后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洪水防御工作。
Ⅲ级:根据需要于应急响应启动后18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洪水防御工作。
Ⅱ级:根据需要于应急响应启动后12小时内,派出部领导或总师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洪水防御工作,同时派出专家组加强技术指导。
I级:根据需要于应急响应启动后8小时内,派出部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洪水防御工作,同时派出专家组加强技术指导。
预测预报机制
洪水预警发布机制
信息报送机制
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机制
抢险技术支撑及对外联络机制
04 干旱防御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Ⅳ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1)预报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同时发生轻度干旱(农业旱情或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轻度干旱等级)或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发生中度干旱(农业旱情或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中度干旱等级)
(2)预报2座大中型城市可能同时发生轻度干旱或1座大中型城市可能发生中度干旱
(3)七大流域中某一流域多个江河湖库重要控制站水位(流量)低于旱警水位(流量)
(4)其他需要启动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干旱防御Ⅲ级应急响应:
(1)预报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同时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发生严重干旱(农业旱情或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严重干旱等级)
(2)预报2座大中型城市可能同时发生中度干旱或1座大中型城市可能发生严重干旱
(3)七大流域中某一流域多个江河湖库重要控制站水位(流量)低于旱警水位(流量),且有发展趋势
(4)其他需要启动干旱防御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干旱防御Ⅱ级应急响应:
(1)预报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发生严重干旱或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发生特大干旱(农业旱情或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特大干旱等级)
(2)预报2座大型及以上城市可能发生严重干旱或1座大型及以上城市可能发生特大干旱
(3)七大流域中某一流域多座供水大型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
(4)其他需要启动干旱防御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Ⅰ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干旱防御I级应急响应:
(1)预报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发生特大干旱
(2)预报2座大型及以上城市可能发生特大干旱
(3)其他需要启动干旱防御I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05 干旱应急响应行动
会商机制
Ⅳ级:防御司司长主持会商会,对抗旱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情况报分管副部长。
Ⅲ级:水利部分管副部长主持会商会,对抗旱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情况报部长。
Ⅱ级:水利部部长或分管副部长主持会商会,对抗旱工作作出部署,并将分管副部长会商情况报部长。
I级:水利部部长主持会商会,对抗旱工作作出部署。
文件下发和上报机制
根据会商意见,水利部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单位发出通知,通报关于启动干旱防御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干旱防御等情况,对做好相应的旱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等工作提出要求。通知抄送国家防办。
水利部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响应启动信息。
调度指挥机制
工作组和专家组派出机制
Ⅳ级: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地区派出司局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适时派出相关专业专家组。
Ⅲ级: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地区派出司局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并将工作组情况报分管副部长。适时派出相关专业专家组。
Ⅱ级: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地区派出部领导或总师带队的工作组,并将工作组情况报部长、分管副部长。适时派出相关专业专家组。
I级: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地区派出部领导带队的工作组,并将工作组情况报部长、分管副部长。适时派出相关专业专家组。
预测预报机制
预警发布机制
信息报送机制
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机制
06 善后工作
应急响应执行
强化应急响应执行,对不响应、响应打折扣的,严肃追责问责。
启动水旱灾害事件调查
水利部视情组织开展洪水旱灾调查评估,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有关工作职责开展调查评估。
下达水利救灾资金
修复水毁工程
补偿蓄滞洪区
评价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摘自《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