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生产日期一般几月,口罩只有一个生产日期正常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3-07-31 02:52:0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指导,要求广大经营者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积极组织防疫用品生产、保障销售,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保持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总体平稳。坚决打击口罩等防疫用品哄抬价格、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今天,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现公布第二批6起典型案例。

案例1

1月22日,钱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杭州益万家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学林店大幅抬高K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原零售价75元/盒的氪星牌9501CM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160元/盒对外销售,且未进行明码标价。

当事人行为涉嫌哄抬价格,该局已对此立案调查,将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

1月22日,钱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对正京元大药房杭州学林街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口罩,包装上标注的主要内容为日文,未标注中文品名、生产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等内容。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口罩的进货来源凭证,也无法提供该批口罩海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

当事人涉嫌销售来源不明的口罩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对现场待售的60包(50个/包)口罩予以扣押,对此已立案调查。

案例3

1月29日,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方家花苑的杭州昊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售卖的标称为“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6日,且当事人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等进货材料。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于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从河南省长垣县卖家手中购进上述批次口罩后被查获。

当事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对不符合要求的口罩已予以扣押,已立案调查。

案例4

1月27日,富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对杭州富阳章村大药房销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有口罩一箱,数量约300包,每包20只,共计约6000个;在包装内有一张产品合格证,显示“生产批号:20200205;生产日期:2020年2月6日”;现场负责人称该批口罩于2020年1月27日从安徽华缘医药有限公司购入。

当事人因销售标签不真实的医疗器械,涉嫌违反《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相关规定,目前案件已立案调查。

案例5

1月29日,富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相关线索在对富阳巨源药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65只“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的外包装袋上标注:“广州市冠桦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冠桦及注册商标标识”等相关信息。

执法人员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广州市冠桦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为

与口罩外包装所示商标不一致。经询问,该店于1月29日以130元/袋的价格通过微信平台进购该类口罩10袋(每袋共10只),于同日以180元/袋销售时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截止查获时已售出1袋(10只),赠送他人25只。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

案例6

1月29日,富阳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杭州富阳藏蓝服饰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店内销售的糖果牌一次性无纺布口罩外包装上标有“99.9%细菌过滤效率”、“KN90 阻隔空气微粒与细菌”、“通过美国尼尔森实验室权威认证(BFE细菌过滤效率)99.9%”,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等其他资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向消费者虚假宣传,富阳区市场监管局当场责令下架并已立案调查。


通讯员 │赵文琼

编辑 肖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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