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2年9月13日,B县工农宾馆将其所有的位于C市B县璧城街道Y商场内的摊位(39.55平方米)卖给被告黄某、汪某。原告万某的摊位与黄某、汪某的摊位相邻且相邻边不是通道,双方摊位左侧有一人行通道,宽度为2米。2013年4月1日,黄某、汪某在毗邻万某所有的摊位经营前,将已方摊位内邻近万某摊位的一边修建了一面高达2米的隔断。Y商场内每个摊位之间留有2米宽的顾客通道可以自由通达至每一个摊位,Y商场管理公约(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摊位“隔断高度不得高于1.5米”。万某认为黄某、汪某修建的该隔断挡住了其摊位,遮挡了顾客的视线、影响了商机、无法正常经营,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黄某、汪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将与万某相邻摊位边所建的隔断高于1.5米以上部分予以拆除。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黄某、汪某在已方摊位修建高达2米的隔断是否对毗邻的万某摊位的商业经营造成妨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案中,双方的经营摊位位于商场一隅,本身位置较为偏僻,视线开阔对于摊位的经营相当重要。Y商场管理公约(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四条明确要求“隔断高度不得高于1.5米”。虽然该公约是征求意见稿,但该公约是商场管理者经过调查研究,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后制定的,基本反映了当地的生产经营习惯,公约规定隔断不得高于1.5米的条款,可予以参考。虽然黄某、汪某在万某的摊位商业经营前即修建隔断,且该隔断也未影响另一方的通行、采光、通风、排水等,但其修建高达2米的隔断,对顾客的视线有遮挡,足以对相邻的万某摊位商业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减少了其商机,应当认定该隔断妨碍了万某摊位商业经营。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黄某、汪某修建的高达2米的隔断违反了相邻关系有利生产的原则,妨碍了毗邻商铺摊位的商业经营,隔断修建方应当将高于1.5米的隔断部分予以拆除。
【瀛台律师提醒】
一方修建构筑物足以影响相邻方的商业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相邻方请求排除妨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