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0日,河南安阳,一位八旬老人在自家小区遛弯的时候,被两条大型犬咬伤。事发后,狗主人各种的“躲猫猫”,相关责任单位之间互相“踢皮球”,民生频道《小莉帮忙》的报道记者因此而落泪,引发网络舆情。
“狗咬人”事件舆情发酵后,终于有了处理结果,11月23日,河南安阳通报了对涉“狗咬人”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其中除了对涉事的城管、市监、街办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之外,涉事的公安分局和派出所所长分别受到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的处理。
狗咬人事件,公安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冤不冤?该不该?《小丽帮忙》在跟进采访的时候,城管说:大型犬只归公安部门管理。而我们公安民警说:狗的管理、办证属于城市管理部门,如果咬人了,就是说狗的主人纵容指使的,构成故意伤害,没有纵容指使的,属民事纠纷。
城管说归公安管,公安说归城管管。相互推诿,使调查的记者也委屈落泪。反思这一事件的角度有不少,最关键的或许是“法治思维”的缺乏。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很难想象一个人在没有法治思维的情况下,会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
联系新闻来看,当事人王某在事发之初,但凡有一些尊法、守法的法治意识,但凡有一些平等、诚信的法治精神,也不至于把日常的普通民事纠纷从小事拖成大事,最终演变成全民探讨的“大新闻”。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许许多多工作要做,但归根到底这些工作都要由人来实施。在这方面,作为基层的执法民警是否真正具有法治思维至关重要!
我们本身就承担着执行政策法律的职责,且与百姓接触面广、接触时间长,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对法治状况的感受,很大程度上来源基层民警的一言一行。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努力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楷模;不仅要说得出法律知识、用得好法律程序,也要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而不是因自己的失范行为制造矛盾、引发纠纷。
遇到“狗咬人”事件,基层民警如何规范处理?首先是依法受案调查。
还是先戴个帽子:
“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四个决不允许,第一条就是“绝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
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受案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狗咬人”这类的报案、控告、举报,公安机关都应当依法接受报案,并且做出相应的处理:对于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
“狗咬人”事件的处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43条第1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规定处罚。
饲养动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后果,公安机关在具体适用时,应当以“他人”的感受为判断标准,只要“他人”报警,称行为人饲养动物干扰了其正常生活的,就应当可以认定构成本行为。饲养的动物咬伤他人,当然属于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其次是依法组织调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对已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做了详细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3条对治安调解的范围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调解处理。
治安调解是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的有效办法,也是公安机关履行社会管理的法律手段和法定职责。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最后是依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同时也明确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狗咬人”了,如果是驱使狗去咬人的,当然应当以故意伤害他人作出处罚。这种特殊情况之外,一般的是先做警告处罚,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做罚款处罚。
警告也是治安处罚的一种!不仅对行违法行为人有违法行为的记录,也是受害人主张民事赔偿的基础依据。
公安机关作出警告处罚的处罚决定书,不仅要载明违法行为人,还要载明已经查证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这就为受害人主张民事赔偿提供了证据以及事实认定依据。
特别提醒:对烈性犬、大型犬的认定由公安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