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罗平县纪委公布的一份涉嫌酒驾名单引起广泛关注。在这个名单当中,有一名叫做贺永权的干部,在2022年8月15日,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
贺永权,当时的职务是罗平县某镇的镇长,可以说是乡镇的二把手,还不是乡镇的一把手,是2022年11月30日才被提拔为乡镇党委*,担任一把手的。
也就是说,是在违纪情况发生3个月以后,就被提拔了。
根据《中纪委国家监委对公务员酒驾、醉驾的处分规则》。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了,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也就是说酒驾,肯定是违纪,肯定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酒后驾驶与国家公职干部非常不符,一般都会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
酒驾,虽然不是醉驾,没有上升到刑事责任,但是作为一名国家干部,还是应该从严从重处理。
根据大多数情况的经验来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很多时候都是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但是,根据规定,如果是处以警告处分,那么一年内是不得提拔、推荐高于原来职务的;如果是严重警告,那么一年半内,是不能提拔职务,推荐高于原职务的。就算是诫勉谈话,也要求是六个月以内不能提拔晋升的。
那么,这个人是如何在事情发生以后的3个月,就提拔的呢?
这种只有三个可能。
第一,就是纪检部门不知道。也就是提拔的时候,纪检部门并不知道这个人被公安部门处分过,在“凡提四必”的过程当中,还是按照以前的意见进行了审核。
而根据公安机关在查获酒驾、醉驾等相关情形的时候,都是必须要求对当事人的单位进行询问,如果是公职人员必须第一时间通知所在单位、以及纪检机关。
除非是其中有什么隐情,但是某些关键人物被搞定了,导致没有向纪检部门报告。而经过三四个月以后,开展某项检查、回头看,才翻出来有这么一个人。
第二,就是纪检部门知道,提拔程序违规。这种情况是非常少的,现在组织部门在进行人员酝酿 的时候,推选的时候,公示的时候,都会进行多道审核关卡。工商部门去查是否有相关的市场主体,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也会去查是否有相关记录,纪检部门也会询问相关的意见。
特别是,个人事项申报表当中的内容,都是要进行核查的,看看其中的内容是否真实,如果不真实就是一票否决的。
不可能,在明知有问题的情况下,还要带病提拔。
第三,那就是没有给予相关的纪律处分。这种情况也是有可能的,在被查获以后,公安机关向纪检部门移交线索,由纪检部门根据案件情况来进行核查。
如果是情节轻微,未造成事故,且因为一些其他的原因饮酒,就有可能造成纪检机关对这种违纪行为从轻处罚,来个什么通报批评、提醒谈话之类的,只要不在档案上留下一笔就算过去了。
这种情况下,连个诫勉谈话都没有,相当于是让他自己“自罚一杯”,肯定是不影响个人提拔的。
在以前体制内,都有一种说法,叫做“酒量越大提拔越快”。“酒量有一斤,领导就放心;半斤喝八两,这样的干部要培养。”很多时候,一些干部为了提拔晋升,在领导面前要留下一个强烈的印象,往高了喝也是常态。
难道是有关人员为了保护他,就只搞了一个连“诫勉谈话”的级别都算不上的纪律处分?这也得亏这个人的酒量大,如果是酒量小点,搞个醉驾,恐怕是有心思也没有能力了!
而如果组织都出面保护这样的干部了,那肯定这个干部的能力肯定也非常强,至少酒桌上的能力不在话下。
今年,自从“问剑破局”之后,不管什么场合的酒局都少了很多很多。要知道,剑川的那些领导有的被免职,有的被降级,甚至从乡镇一把手变成为一个普通的科员,这还只是培训的时候接受吃请,聚众饮酒,而不是酒后开车。
按照这样的程度来算,这种至少给严重警告都不算过分。
罗平的相关部门,也表示已经介入调查,正在处理当中。不过,很大概率是,这个人的*是当不了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