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无效合同与契约精神,合同无效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3-10-27 09:08:08

生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往往会有一方从认定“合同无效”着手解决纠纷。民事法律行为原则是自愿和诚信,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的形式和约定可任意而为,一般不能认定为无效,现实中形形色色的无名合同多会得到法院支持。今天,笔者捋捋哪些行为或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无效合同。

五种无效合同与契约精神,合同无效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1)

案例回放

原告:刘甲(女)

被告:胡乙,胡丙

刘甲与胡乙曾是夫妻关系,已离婚。

原告刘甲与被告胡乙原系夫妻关系。被告胡丙在××镇××村有一块面积约为274平方米的旱土。刘甲胡乙婚姻存续期间,2017年1月25日被告胡乙与被告胡丙签订一份《契约》,胡乙以69800元价格购买了该地块。2019年8月,刘甲、胡乙被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向被告胡丙购买的位于涉案地基归被告胡乙所有,共同存款145000元给付被告胡乙60000元,剩余85000元归原告刘甲所有,该判决已生效。

2020年11月9日原告刘甲将胡乙、胡丙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被告胡乙与被告胡丙两人于2017年1月25日签订的土地买卖《契约》无效;判令被告胡丙返还原告购地款34900元。理由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故上列当事人之间的土地买卖行为是违法的,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无效。胡乙辩称,原告的诉请于法律无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原告起诉中称2017年1月2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原告认为侵犯了其权益,应认定为可撤销的契约,那么原告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一年之内提起撤销之诉,原告在一年内没有提起撤销,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再者原告主体不符,法院已经将涉案地块判决给了被告,在上诉期内原告并未提起上诉,默认原告已经服判,该地块已归于被告所有。签订合同(契约)的双方是被告胡乙和胡丙,原告刘甲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

胡丙未予答辩。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被告胡某超与被告胡某忠签订的关于土地买卖的契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土地买卖行为无效,故两被告签订的土地买卖契约无效。对于原告要求胡丙返还购地款的诉讼请求,本案签订土地买卖契约的合同当事人为被告胡乙与胡丙,已生效的判决书中亦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判决给被告胡乙所有。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提起合同的撤销之诉或合同效力的确认纠纷,应由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提出,即由被告胡乙或胡丙提起,原告起诉属主体不符,应予以驳回起诉。即便因合同无效所要求返还的购地款,根据原离婚纠纷生效判决,也应返还给被告乙,而不是刘甲。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刘甲的起诉

笔者说法

本案刘甲诉求土地买卖契约无效的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尽管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被法院驳回起诉,但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双方白纸黑字签订的契约在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无效的。双方恪守承诺、秉持诚信,严格遵守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所有原则,但因违背《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而无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合同协议,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双方根据缔约时的过错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

那么,哪些民事法律行为、哪些合同会被确认无效?案例呈现现实,法条带读规则。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144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八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分辨自己的行为和意识的成年人(精神病人)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生活中的虚假诉讼就因为是行为人虚假意思表示、侵犯他人利益而被认定无效,还会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就是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生活中包二奶赠房产现象因违反公序良俗,也会被利益有关系人宣告赠与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43条这样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除了民法典,现行法律还有无效合同的规定。

《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该条规定包含两种保险无效的情形: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作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主要指被确定为无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以死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法》第34条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不需要未成年子女的同意和认可。

《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如果允许没有保险利益的人之间可以随意给予投保,容易引发道德法律风险,如井下矿工同事间。

《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认定为无效不是那么容易,合同当事人要恪守承诺,谨遵契约,但我们看到如果触及到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法院或法律规定的相关部门可以确认合同无效。

本文案例来自(2020)湘1024民初1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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