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年3月8日妇女节来临之际,都会引发大家对于放假的疑问:妇女节是国家规定的半天假吗?职场女性在妇女节上班,到底是不是加班?有没有加班工资?今天我们就来捋一捋。
三八妇女节必须放假吗?妇女放假半天”出自国务院出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三八妇女节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因此妇女节放假属于“法定的半天节假日”。至于半天放假时间不硬性规定上午还是下午,各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众所周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妇女节属于国务院明确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啊,为什么没有加班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明确: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人社部上述答复,对三八妇女节参加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司法实践中如果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法院基本上也是按人社部该答复进行处理。
除了半天假,职场女性还有这些权益1、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就业权益
2月25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以就业性别平等为例,《条例》规定,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依法保障其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职业培训、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和规章制度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权利的内容。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列举了就业中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规范用人单位在招录过程中的行为,为监管机关辨识就业歧视提供指导,保障女性就业权益更加具体化。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要求用人单位在招录过程中禁止采取下列措施,以避免性别歧视,包括:
■ 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 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 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 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 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2、多地产假延长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全国多个省份均对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各地婚假总天数一般在3到28天之间;产假总天数一般在98到188天不等,其中在国家规定的98天外增加60天产假的最多;陪产假天数一般在10天到30天不等;育儿假天数一般为父母每年每人5到10天不等。
3、“痛经假”经确诊可休息
近日,深圳市人社局答复表示,《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生理假有明确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在内的10余个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有的地区最长可休2至3天。
4、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由此,产假和带薪年休假之间不存在冲突,女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休假。
5、专属休息室很贴心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对于商场、超市等需要长期站立工作的促销员、售货员等岗位的女职工,单位要在其工作场所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6、“补贴”每月多一份
目前,许多地方都明确了女职工每月可领取一定卫生用品补助费。近年来,随着物价上涨,这笔“补贴”也随之上涨。
比如福建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明确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7、“三期”内备受保护
“三期”指女职工的*期、产期和哺乳期。我国有多项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在“三期”内权益不受侵害。
①岗位、工资有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②夜班、加班尽量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对*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7个月内的,可以安排,但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安排。另外,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③劳务派遣用工不得退回: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处于“三期”内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因经济性裁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三期女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④劳动强度可减轻: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8、更年期关怀
除了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外,《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把更年期保健纳入其中。它要求用人单位要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为了保证更年期女职工身心健康,《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对她们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同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的,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9、繁重体力劳动可拒绝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等繁重体力劳动: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也有权拒绝从事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