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09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某市监总处〔2020〕322020000292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发布广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主要违法事实: 2020年6月12日,我局对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位于某市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
经核实,2020年6月11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账号发布了自行制作的,题为《送钱!送写真!还不快来“白嫖”》的广告,在上述广告中使用“白嫖”两字作为其广告宣传用语,用词低俗,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本案于2020年7月1日经批准立案。
现查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题为《送钱!送写真!还不快来“白嫖”》的课程宣传广告,在该则广告中使用互联网流行词“白嫖”一词进行夺人眼球的宣传,用词低俗,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2020年6月12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采取整改措施,从微信公众号上删除该则广告。
2020年9月21日,我局向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总听告〔2020〕322020000292号),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听证权利依法告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结合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并能够积极改正、删除违法广告的情况,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上海弘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处250000元罚款。
案例二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09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某市监总处〔2020〕3220200003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发布广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20年6月23日,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账号发布了题为《白嫖攻略︱虎课网,怎样学习最划算?》的课程宣传广告,使用互联网流行词“白嫖”一词进行夺人眼球的宣传,用语低俗,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
现查明,该则广告系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执法人员2020年7月9日进行执法检查后,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意识到了“白嫖”二字是低俗的网络用语,在广告中使用是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所以立即从微信公众号上撤下了这则广告。
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处罚种类: 罚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来源:质量云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注重交流执法经验
关注消费维权动态
同护市场公平正义
共观市场经济大潮
权威●专业
半月沙龙微信
输入公众号“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即可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