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安贞街道一大型超市内各种货源充足,2层的消毒用品专柜采取限购销售,每位顾客可限购两瓶。记者 戴冰 摄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严峻,为缓解部分地区出现的消毒剂供应紧张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昨天发出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部分消毒剂将紧急上市。
紧急上市的醇类消毒剂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含量合格后可上市销售使用,醇类手消毒剂醇类有效成分浓度>60%(V/V),其他乙醇消毒液原料应当符合GB26373-2010《乙醇消毒剂卫生要求》且乙醇含量为70%至80%(V/V)。同时,紧急上市的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消毒剂、过氧乙酸消毒剂,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和pH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可上市销售使用。84消毒液有效期限定为3个月(有稳定性检测报告的除外)。
已备案上市的消毒剂,产品责任单位因扩大其生产规模而增加生产线、生产车间或生产地点的,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消毒剂有效成分含量和pH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可上市销售使用。
国家卫健委要求,上述紧急上市消毒剂的国内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应当及时向属地消毒产品备案部门提交消毒剂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与已备案产品同类的进口消毒剂,在华责任单位向属地消毒产品备案部门提交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后,可先行上市销售使用。
紧急上市消毒剂在上市销售使用的同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检测、备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结束后,产品责任单位未完成检验和备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紧急上市消毒剂。有继续生产销售意愿的,应当按照原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作者: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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