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司法制度有别于西方三权分立之下的司法概念。关于我国的司法制度,因人们对司法概念的不同理解而有所差异。司法制度通常被理解为仅指审判制度,有时还包括检察制度。有的人认为司法即执法,因此将司法制度看作是执法制度。
然而主流观点认为司法制度实际包含法律形态、实践形态和理论形态。这三种形态由各自的特殊性共同构成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具体表现。
具体而言,司法制度的法律形态是由国家的法律体系所规定的,包括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公证法等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以及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内容,提供了司法制度的法律基础,是司法实践的依据。
实践形态是司法制度在日常社会活动中的实际应用和运作。司法制度的理论形态涉及对司法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包括司法伦理、法律哲学、司法政策等方面的理论。
司法制度的法律形态和实践形态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一种固定的规定,是具体立法活动的产物。而后者则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是社会司法实践的体现。社会实践及其结果需要进行研究、分析并进行理论概括,这就构成了司法制度的理论形态。
这种理论形态以我国司法制度的法律形态和实践形态为研究对象,进行抽象的总结和概括。既阐述了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及实践中的执行情况和原因,又探讨了应该如何执行以及为什么要这样做等等方面的问题。
法学界对于我国司法制度应包括哪些具体制度尚无统一认识,但主流观点认为应该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律师制度、调解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仲裁制度和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这些制度是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在这些制度中,人民调解制度虽然是一种民间调解,不具备国家司法性质,但宪法和法律赋予它法律地位。法庭调解可被归入审判制度,但它与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一起构成我国完整的调解制度,彼此相辅相成,突显了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