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于触犯这些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指出: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等内容。
没有需求就没有交易!
没有买卖就没有*戮!
拒绝滥食就远离病毒!
呼吁广大市民
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生态环境!
就是守护我们每个人的生命!
来源:清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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