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主观题怎么答,公务员考试的主观题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1-15 00:01:01

作者 | 罗翔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 | 罗翔说刑法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最近几年,鉴于刑法学理论的发展,在案例分析题中经常要求考生对于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在掌握通说的前提下了解多种学说。在考前再给各位同学总结一下,算是临门一脚。

一、事前故意

[例]甲*害乙后将乙扔入湖中,乙后溺毙。按照通说成立故意*人罪既遂,但按照区分说成立故意*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拓展考点1]假想防卫中的事前故意

甲以为李四攻击自己,误将李四*“死”,李四昏迷,甲非常害怕,将“尸体”扔入河中,李四溺毙。

在构成要件中成立故意*人罪,事前故意按照通说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但在责任论中,出现假想防卫事由,排除故意,故只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按照区分评价说,则在构成要件中成立故意*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假想防卫导致前段故意*人罪未遂中的故意被排除,前段过失致人死亡不惩罚未遂,故只成立后段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拓展考点2]结果加重犯中的事前故意

甲在绑架过程中*害王五,然后将“尸体”扔入河中,后查明王五系溺水而亡。按照通说,甲成立绑架罪的加重犯(绑架中故意*害被绑架人)。但按照区分评价说,则成立绑架罪、故意*人罪的未遂以及过失致人死亡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人罪】故意*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例]甲欲*乙,给乙投放安眠药,乘其“昏迷”将其扔入河中。但乙死于安眠药中毒。

通说成立故意*人罪的既遂,如果认为投放安眠药并无足以致死的危险,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人罪的未遂(不能犯)

三、认识错误

说明: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在学说上,一直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争论。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所认识的犯罪事实和客观发生的犯罪事实不具体一致,那么对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就不成立故意。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犯罪事实和现实发生的犯罪事实在构成要件上一致的话,就成立故意。

[拓展考点1]正当防卫中的打击错误①

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如果出现打击错误,导致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伤亡,该如何处理?在刑法理论中也有很大争议。大致有三种观点:①成立正当防卫;②成立假想防卫;③成立紧急避险。

第一、二种观点遵循的是法定符合说的立场。

法定符合说认为不同的具体人在人的本质上可以等价,因此,不法侵害人与第三人之间在价值上具有等同性,既然对不法侵害人的攻击进行防卫成立正当防卫,那么由于打击错误对第三人进行防卫也可成立正当防卫。

攻击好人等同于攻击坏人,“正对不正”,自然是正当防卫,此乃第一种观点。

另外,法定符合说认为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处理结论是一致的,如果防卫人出现对象错误,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那么根据法定符合说,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也宜认定为假想防卫。

法定符合说不区分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所以把打击错误等同于对象错误,也即误认好人为坏人,自然系假想防卫,此乃第二种观点。

如果采取具体符合说的立场,人身专属法益不能等价,只有非人身专属的法益才可以等价。那么,第三种观点是恰当的。防卫人的行为并非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侵犯,而是对与此无关的第三人的攻击,这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具体符合说认为好人和坏人是不同的人,所以行为人在攻击好人,属于“正对正”,故为紧急避险,此乃第三种观点。

[拓展考点2]正当防卫中的打击错误②

甲、乙盗窃,乙攻击主人,主人朝乙扔石头,误把甲砸成重伤,但主人并不知道甲在偷东西。

法定符合说采取抽象防卫说,主观上想打坏人客观上也打了坏人,所以是正当防卫。

具体符合说采取具体防卫说,主观上想打乙,但客观上打了甲,但甲客观上也是坏人,所以是偶然防卫。

[拓展考点3]教唆中的打击错误

甲教唆乙*人,乙产生对象错误将丙*害。甲是打击错误,对丙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人罪教唆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人罪教唆未遂。

甲教唆乙*丙,乙产生打击错误,没有打中丙,误*丁。甲依然是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教唆既遂,但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丙成立故意*人罪教唆未遂,但对丁不成立犯罪,因为过失犯罪没有教唆犯。

[拓展考点4]间接正犯与片面共犯的区别

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

甲是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丙在帮助甲*害抽象的人,丙属于片面帮助犯。但按照具体符合说,甲想*具体的人,丙在利用甲*害丁,所以是间接正犯,则两人不成立共同犯罪。

注意片面实行犯和片面教唆犯的处理,通说认为可以降格为片面帮助犯。但肯定说认为片面实行犯和片面教唆犯就是实行犯和教唆犯,否定说则认为成立间接正犯。

[相关法条]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偶然防卫

说明:前者认为成立正当防卫需要具备防卫意识,故偶然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但后者认为成立正当防卫无需防卫意识,故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

五、不能犯

说明:该说以行为人认识的情况为基础,如果行为人认识的情况是真实的,是否对法秩序有侵犯的危险根据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来判断。

如果一般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有可能实现犯罪意图的,就成立未遂犯(相对不能犯);反之,没有可能实现犯罪的,就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绝对不能犯)。

说明:它以行为人认识的情况为基础,根据行为时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来判断是否有侵犯法秩序的危险。有危险的,成立未遂犯(相对不能犯);无危险的,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绝对不能犯)。

说明:该说的宗旨主要是在行为发生后,也即事后再通过科学的因果法则,由社会上一般人针对当时的情况,去客观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有危险性的,成立未遂犯(相对不能犯);无危险性的,就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绝对不能犯)。

六、教唆未遂

说明:《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属于教唆未遂。

对于教唆未遂的处理,刑法理论有两种观点:

①教唆从属说。非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必须从属于实行犯,只有实行犯进入实行阶段(着手后),对于非实行犯才可以进行处罚。

②教唆独立说。教唆犯是共犯从属说的例外,具有独立性,只要行为人实施教唆行为,被教唆者未达到所教唆罪的既遂,一律认定为教唆未遂,也即教唆本身没有成功。

我国传统的观点采教唆独立说。例如:A.张三教唆李四*人,但李四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B.张三教唆李四*人,但李四拒绝;C.张三教唆李四*人,但李四却实施了盗窃。按照这种观点,张三均成立教唆未遂;但按照教唆从属说,张三不构成犯罪。

上述两种观点都认为:A.甲教唆乙*人,乙着手实行犯罪,但最终未达既遂,可以适用教唆未遂的从宽条款;B.甲教唆乙实施A罪,但乙实施了B罪,如果AB有重合部分,甲可以在重合部分成立教唆既遂。

[拓展考点1]共谋*夫案

王男、周女共谋*夫,周女自己买来毒药后,左思右想后放弃。周女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王男成立犯罪预备。阶段具有一致性。

[拓展考点2]教唆*夫案

王男教唆周女*夫,周女自己买来毒药后,左思右想后放弃。周女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王男按照教唆从属说不构成犯罪,按照教唆独立说,构成故意*人罪的教唆未遂。

[拓展考点3]犯意转化

王某教唆李四*丙,李四在*丙时和张三发生口角,将张三*害。李四属于犯意转化,成立对丙的故意*人预备和对张三的故意*人既遂。王某的教唆失败,是否构成教唆,根据教唆独立说和教唆从属说结论不同。

[拓展考点4]非实行行为的实行化

甲卖迷奸药品,传授乙下药技术,乙对某女下药后害怕,遂将药倒掉。乙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中止(预备阶段)。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既遂,同时构成强奸罪的教唆未遂(教唆独立说),从一重罪。但按照教唆从属说,不构成强奸罪,只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相关法条]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七、*人免债

说明:对于*人免债行为,应当如何处理,有一定的争议。

首先,债务人抢劫欠条的,可以直接构成抢劫罪,这没有争议。

其次,如果直接将债权人*死,以期免除其债务的,通说认为,这构成故意*人罪。当然,对他人财物有拒不归还行为的,还同时构成侵占罪,侵占是亲告罪。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人免债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构成抢劫罪,可以没收财产。

又如甲继承人*害乙继承人,按照通说构成故意*人罪,但是按照另外一种学说则构成抢劫罪。

八、抢夺与盗窃的区别

说明:传统的观点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秘密窃取,后者是公然夺取。因此,当张三见李四摔伤在地,当其面将财物取走,此行为构成抢夺罪,而非盗窃罪。

但现在有一种有力的见解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并非秘密性对公然性,而是平和性对暴力性,盗窃罪是平和型犯罪,但抢夺罪是一种对物的暴力型犯罪,在间接上有致人伤亡的危险,按照这种观点,前案则应以盗窃罪论处。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财产犯罪的加重刑罚

说明:在数额犯中,行为人同时有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

通说认为,数额是构成要件,因此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加重犯罪构成,而是量刑规则。因此,只要客观上没有达到数额巨大,就不得适用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因此,只能按照数额较大型的犯罪论处,即用基本犯罪构成之刑罚选择法定刑,未遂事实作为量刑情节对待。这在2016年卷四作为观点展示类试题考查过。

十、死者的占有

说明:人死亡后,是否还存在对财物的占有权?这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我国的通说是区别说,一般认为,对于死者生前的财物,在其死后的短时间内,在社会一般观念看来,死者对财物仍有占有权,是可以接受的,因此,《两抢意见》指出:实施故意*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然而,如果死者死亡时间较长,一般可否定死者的占有。

[拓展考点1]抢劫*人取得信用卡并使用

这无需再区分死者占有,直接评价为抢劫罪。

[拓展考点2]抢劫*人取得手机使用手机银行

这也无需区分死者占有,直接构成抢劫罪。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十一、诈骗中的处分意思

说明:抽象处分说认为处分者只需对财产的属性有抽象的认识即可,而具体处分说认为处分者必须对财产性质、种类、数量、价值有具体的认识。比如甲在商场购物时,在方便面箱子中装上照相机,最后以买方便面的钱获得了照相机,在此案中,无论是按照抽象处分说,还是具体处分说,被害人都无处分意图,都应以盗窃罪论处,这没有争议。

但如果甲在商场购物时,在一个照相机的盒子中装入两个照相机,用购买一台照相机的价钱买了两台照相机,按照抽象处分说,被害人知道自己在处分照相机,具备处分意图,这仍然属于诈骗;按照具体处分说,被害人由于缺乏对财物具体数量的认识,故无处分意图,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十二、财产损失

说明:前者认为无权处分是无效的,故财物的买受人遭受了财物损失,对买受人构成诈骗罪;后者认为无权处分是有效的,故财物的买受人没有遭受财物损失,对买受人不构成诈骗罪。

同时,法律损失说认为,当被害人必须在民法上对财物有返还请求权,才能认定存在财产损失,所以盗窃犯罪人分赃不均,按照法律损失说不构成侵占。但按照事实损失说,构成侵占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十三、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

说明:甲在签订合同之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意思,按照第一种观点构成侵占罪,但是按照第二种观点构成合同诈骗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十四、逃避缴纳费用

说明:逃单行为,比如顾客在餐厅用餐或者在酒店住宿之后,偷偷溜走、逃避交纳费用的行为,或者开车闯关逃避高速通行费。

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逃避交纳费用的场合,财产性利益(债权)并没有转移, 因而不符合盗窃的行为特征。

十五、电信诈骗中的取款行为

说明:甲将卡卖给电诈犯罪分子,被害人将钱打到甲卡上,甲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把卡上的钱取走。如果甲和电诈犯罪分子有诈骗的通谋,当然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同时还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但如果没有通谋,甲收到短信发现卡上有人打钱,遂到银行将钱取出。甲首先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次关于取款行为本身如何定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钱打到甲卡上,甲在事实上占有了此款,故可能构成侵占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钱打到甲卡上,甲在法律上并非占有该钱款,银行职员如果知道持卡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属于不法所得,不会向持卡人支付现金。所以甲欺骗了银行,构成对银行的诈骗罪。

十六、二维码调换案

说明:甲把超市收款二维码调换,顾客以为向超市付钱,其实在向甲付款。

如果认为顾客遭受财物损失,这构成普通的诈骗罪,因为顾客自愿处分

如果认为超市遭受财物损失,这可以看成是三角诈骗,顾客是被骗人,但超市是被害人。

如果否定三角诈骗理论,在超市遭受财物损失的情况下,则构成盗窃罪。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使用截屏的付款码假装付过钱,比如张三使用事前准备好的截屏付款码欺骗店家,让店家误认为已经付过钱,这构成诈骗罪,没有争议。


掌握上述观点展示即可,无需准备太多,贪多嚼不烂。

遇到难题,实在不会,绕道即可。

速度第一,大局为上,无需在乎个别得失。

懂得多的可能因为骄傲而失败,懂的少的可能因为谦虚而成功。

对于大部分考生朋友而言,法考能否通过并不确定。但是可以确定的是,通过法考之后,人生仍然要面临无数的挑战。

祝各位参加延期考试的同学保持从容淡定,迎接每一个不确定的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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