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绍喜:在考虑直播营销信息是否构成广告时,不仅要根据广告法关于广告的定义来考虑,也要考虑直播营销的现状、特征和经营模式。对于直播带货中的相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广告,宜根据类型化的做法加以区分:一是在直播中既有直播宣传也有广告宣传,对于广告宣传,应直接认定为广告。二是直播营销中不直接出现广告信息但直播间摆有商品样品或货架,对此展示的样品或货架,需要考虑直播时间长短、摆放品类、数量、直播方式等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广告。三是对于涉及医疗、医药、医疗器械产品和保健食品的展示,应按广告处理,否则将构成广告法第16条和第18条禁止的变相发布广告情形。四是对于主播在直播营销中使用的话术或宣传语,一般不认定为商业广告,但若对直播录屏、截屏或同时附有文字直播进行宣传,则构成商业广告。
来源: 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