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等级 | 划分依据 |
0区 |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
1区 |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
2区 |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
注: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明确燃气种类
燃气种类 | 密度kg/m³ | 相对密度 | 备注 |
天然气 | 0.75~0.8 | 0.58~0.62 | LPG由于使用较少,防爆分区划分具体参照GB50028-2006附录E |
LNG液化天然气(气态) | 0.68~0.75 | 0.53~0.58 | |
LPG液化石油气 | 1.9~2.5 | 1.5~2.0 |
运行介质相对密度≤0.75的燃气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适用于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附录D: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辨识释放源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易燃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价综合确定。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所有场所的释放源属第二级释放源。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场所可划分为2区,少数通风不良的场所可划分为1区
防爆分区 | 释放源分区 | 两者关系 | 释放源划分 |
0区 | 连续级释放源 | 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0区 | 连续级释放源: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释放的释放源 |
1区 | 第一级释放源 | 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1区 | 第一季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 |
2区 | 第二级释放源 | 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2区 | 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 |
2区 | 露天设置的工艺装置区边缘外4.5m内,放散管管口(或最高的装置)以上7.5m内的范围为2区 | 见图D-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