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笔:季磊
少年家事庭副庭长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
近期,由靳东等主演的连续剧《如果岁月可回头》在各平台热播。剧中三位男主分别经历的爱情和亲情风波,着实令人唏嘘。
当女儿奴黄九恒意外得知,养育了多年的“小情人”并非其亲生骨肉之时,那真是是可忍,孰不可忍……虽然他最终还是忍下来了,但老黄的结局依然令人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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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做个大胆的假设,如果夫妻感情因此而破裂,老黄愤而提出离婚,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判令他太太林响赔偿黄九恒遭受的精神损害呢?
答案是:依照《民法典》可以,而现行《婚姻法》不可以,只能另行再诉。
关于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仅规定了夫妻一方存在: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只有在这四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并且,该条文并未设定兜底条款,法官无权进行扩大解释。虽然黄九恒的太太隐瞒女儿系与前男友所生的事实,但并不等于其婚内与他人同居,故这种情况引发的精神赔偿,无法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范围僵化、保护力度有限的问题。现实中出现不少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比如“一夜情”、吸毒、长期赌博等恶习,难以得到《婚姻法》的有效规制,不能很好地引导人们的行为。
虽然两种观点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第二种观点因为缺乏《婚姻法》上的依据,在《民法典》通过前的司法实践中暂时处于下风。据此,黄九恒的遭遇难以在离婚案件中一并主张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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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有人会问,难道现行法律对于黄九恒所受的伤害,就不予救济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虽然依照《婚姻法》的规定难以直接规制,但法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将一方的过错作为一个考量因素。
此外,对于无过错配偶方的精神损害,当下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过错配偶方可以一般人格权作为案由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只不过,这需要在离婚诉讼以外,再另行打一个官司,客观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因此,《民法典》顺应民意,在保留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列举的四种情况以外,增设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
以后再遇到类似情况,就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进行审查判断后作出裁决,当事人无需再去打一个单独的赔偿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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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黄九恒在本剧中遇到的法律纠纷又何止这一起。
太太林响遇到的交通事故,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可以找到救济途径;林响不幸去世后涉及到的继承问题,在《民法典》继承编可以得到指引;而女儿的抚养权问题,同样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可以找到答案。
关于女儿抚养权的归属,也揪动着观众的心。
究竟是由没有血缘关系的黄九恒继续抚养合适,还是由亲生父亲抚养合适,法院将本着保护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考量。
比如亲生父亲的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有无不良记录、亲生父亲所在家庭对孩子的欢迎程度,孩子本人的意愿等,都将作为参考因素由法官综合判断。
看到这里不禁感叹,《民法典》真是一部写满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在《民法典》全方位的庇护下,就算岁月可回头,我们更爱向前走。
人像摄影:施蕾
动图:《至正之光》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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