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由退换货规定,国家规定7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定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1-25 10:24:25

来源:河南广电-映象网

大象新闻·映象网记者 王琳

“七天无理由退货”,网络购物时,不少人见过商家的这个“承诺”。有人好奇,“七天无理由退货”到底是商家的额外“服务”,还是原本就属于消费者的权益?七天无理由退货适用所有的网络购物么?近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有关“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定进行了解读。

哪些商品能够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益?

《消法》第二十五条对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进行了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为保障《消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网络购物的权利义务、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商品完好标准和退货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消法》设置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是基于网络购物的特点,即消费者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像在实体商场购物那样可以进行现场体验实际接触商品,只能通过经营者的介绍(包括广告)、网友的评论、网店的信誉等对商品有所了解,而这些因素很多时候可以通过人工干预被改变,消费者最终拿到实物的时候可能跟自己想要买的东西不一样。《消法》规定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是将“后悔权”引入非现场购物中,可以让消费者在见到实际商品的时候得到再一次选择的机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商家常见的“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其实为无效条款

一是七日无理由退货并不适用于所有网购商品,属于“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此外,网购商品“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的,在消费者购买前看到明确标注、经过确认后依然下单,也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二是七日无理由退货还取决于商品是否完好,如果网购商品“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不得以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三是网购商品“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为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即使网购商品属于消费者购买前看到明确标注、经过确认后依然下单购买的商品,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但是网购商品被签收、拆封后发现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仍可以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益,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是拒绝或剥夺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是格式条款。网购商品签收不等于认同商品质量,不得因商品拆封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商品的“三包”都包含什么?

《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条文解读:

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关系消费者日常生活,涉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是促使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消法》第二十四条“三包”规定有何特点如何理解呢?

一是“三包”范围扩大。《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包”商品,不仅包括依照国家“三包”规定即三包商品目录中的、仅限于一些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的、少量的“三包”商品和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的“三包”商品,还包括“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商品,消费者可以享受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的权利,即使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三包”的覆盖面不仅扩大到所有的商品范围,而且由一些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扩展到小的质量问题。

二是退货门槛降低。不少消费者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与经营者交涉维权时都会遇到经营者只愿意维修,不愿意更换,更不愿意退货的情况。《消法》规定,若没有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如果商品不能达到本应具有的使用目的,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消费者就可以要求退货。而且退货所产生的费用要由经营者承担,这不同于“无理由退货”需要消费者承担退货费用,因为“三包”的退货是过错责任,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有过错在先,因此退换货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经营者承担。

三是“三包”的起算时间更有利于消费者。此前的商品“三包”规定大多数规定自开具发票之日或者售出之日起来计算“三包”,与有关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相矛盾,只有标的物真的交到消费者手里,“三包”权利才可以真正开始实现。《消法》该条款中的规定“自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三包”期,解决了法律冲突问题,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商品什么情况下可能会被召回?

《消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条文解读:

作为一种业界公认的,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消费的制度,“召回”被首次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召回” 的启动条件 。 一是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立即采取主动召回等措施;二是有关行政部门发现问题后应当责令经营者采取措施,即被动召回措施。

“召回” 的程序要求。符合召回启动条件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召回问题产品,不仅造福消费者,也能造福经营者。如果经营者发现问题后,没有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召回” 的费用承担。《消法》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极大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收益,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

责编:杨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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