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五条: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另一方姓名,婚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且经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可以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需要条件
1、本业务需夫妻双方共同在场办理;
2、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另一方姓名,婚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且经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可以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3、车辆在抵押登记期间的,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办理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
5、机动车标准照片(提供车身左前方45°照片,或开车至车管所查验区现场免费拍照)。
如需重新选号,若系统内无车辆照片,需将车辆开至车管所现场拍照并更换号牌,若有照片需将旧车牌带来车管所进行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