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盟市场监管局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告诫书
广大经营者及消费者: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规范经营行为,有效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现进行行政提醒告诫如下:
1.不得违法猎捕、*害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2.不得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3.不得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4.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5.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6.不得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7.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不得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8.不得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不得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9.提高法律意识,对各类非法猎捕、滥*、经营、贩运、加工、制作、销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可通过12315、12345热线举报,也可及时向林业和草原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10.积极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保护野生动物的重大意义,自觉加入到保护野生动物的行动中。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共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绿色家园。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0日
来源: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