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税悦的第107篇原创文章
今天有小伙伴咨询了两个关于购买小汽车税前扣除的问题,比较有代表性,咱们一起来看一下:
问题一:公司11月购买汽车,12月要享受加速折旧,12月要不要账务处理呢?我公司是商贸企业也可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一)是否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解析: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
2020年11月新购进的单价不超过500万的办公用的小汽车,11月份投入使用,可以自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即2020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这个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就可以享受,也可以汇算清缴时享受。
政策规定:财税〔2018〕5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政策,政策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税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12月份需要账务处理吗?
解析:需要,会计处理上正常按月计提折旧。税务处理上执行一次性扣除,不要求会计处理上一次性进成本费用,会计需要按规定使用年限进行折旧。
(三)我公司是商贸企业也可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解析:单价不超过500万的设备、器具税前一次性扣除不区分行业,任何行业都可以享受此优惠。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想享受加速折旧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四)企业按照规定办理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需要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解析:纳税人在选择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时,切不可忽略留存备查资料。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问题二:2020年10月,我公司贷款购买了两辆拉货的汽车,单价不超过50万,可以一次性抵扣所得税吗?
解析:可以。“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并不包括融资租入、接受捐赠、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以其他方式新增固定资产情形,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可以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优惠政策。但对分期付款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仍然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对于贷款购买的方式也属于“购进”方式,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某单个固定资产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其他单个固定资产不享受优惠政策,也是允许的,而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注:“一品税悦”公众号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学习,非实际办税的依据,具体请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