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制日报报道了一篇关于一女子通过微信红包向他人转钱被认定为赠与的新闻,该事件迅速冲上了热搜。
这件事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
2019年,故事主人翁刘女士与周先生微信相识。
2020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
其后,刘女士多次向周先生催要均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上述借款。
庭审中,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的审判观点如下:
1、微信红包是赠与。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
2、微信转账是借贷。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当然了,作为法律人,不能以个案来定义一个通过微信红包支付钱款的行为性质,我们要通过阅读近似案例,来看看到底是怎么个事?法院的基本观点是什么?
下面来看看本公众号的一点见解:
01
微信红包 ≠ 赠与
微信红包是赠与,微信转账是借贷,是一种笼统的说法,并不能作为认定的绝对规则。仍需要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这一点在法院的审判观点中也有体现。
冲上热搜的北京海淀法院的判决,并不是涉及到微信红包转款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的第一案。在过往的案例中,也是经常出现的情形,甚至于有的案件进行到了再审阶段(通俗点就是三个法院审了)。
经过在裁判文书网上通过“微信红包”,“赠与”等关键词查询公开民事案例,可以发现通过微信红包转钱,也有被认定为是借贷的情况。
贵州高院在黄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在再审中认为,在杨某已就收取案涉款项作出合理说明并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黄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证明责任。但黄某并没有举证证明其持有借据、欠条或其他债权凭证,无法证明双方有民间借贷的合意,其陈述的出借理由亦不符合生活常理,再审申请中主张的对方曾承诺用装修后的房租来还借款的事实亦无证据证明。原判决综合本案证据,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这一事实的举证未能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认定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
重庆高院在刘某与高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在再审认为,刘兴国主张其与李文翠成立借贷关系,仅举示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且从微信转款次数及单笔金额大小来看,刘兴国支付给李文翠的59笔款项,单笔金额从1元到5000元不等,故,刘兴国举示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刘兴国接受二审法院询问时回答:“有些不是借款,有时是李文翠要吃饭要发点钱。”由此可见,刘兴国自认20081.22元微信转款中有些不是借款。故,原审法院认定刘兴国主张其与高立凯、李文翠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为什么法院要强调结合种种证据来判断?
这就不得不提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出过的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里面写了要怎么去判断借款。具体是如下规定的: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单纯通过微信红包转钱,不一定被直接认定为赠与,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来看。
02
微信红包 ≠ 彩礼
当然了,通过微信红包转钱还常发生在一种情形中:恋爱关系下的情侣之间互相转钱,以表示爱意。
在恋爱中的小年轻们,平常为表达爱意发的红包要注意了!你爱意上头之时发红包,事后翻脸了又想要回来,是大概率行不通的!
广西高院在陆某、骆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再审认为,经询问核实当事人,陆某未能提供骆某在与其恋爱期间主动向其索要钱物的证据,陆某主张其转账给骆某的钱款是用于购置车位、偿还房贷,支付款项是为了结婚等,均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原审认定本案双方恋爱期间,陆某的行为对于骆某而言,属于自愿赠与款物,符合人之常情。
结合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里面强调了不能认定为彩礼的金钱支出,不能要求返还。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因此,在各位情侣们,在即将到来的情人节,给自己男/女朋友的转账(520,1314啊)基本上都是赠与!是不可以要回的!
除非,你在发红包的时候,还要求自己的男朋友、女朋友签欠条的情况下。
03
微信红包使用指南
通过以上例子,我们可以发现,在涉及需要使用微信进行金钱往来(“转钱”)的时候,可以遵循以下方式:
前提:想好钱到底以后想不想要回来
- 想要回来
1、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优先选择微信转账。
2、不管是通过微信转账还是微信红包转钱,一定要有借据、收据、欠条等。
- 不想要回来
随便你怎么转,微信红包,微信转账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