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劝君不食三月鱼,万千鱼仔在腹中”,3-6月,是广西内陆水域大多数重要鱼类的繁殖期和幼鱼生长期。禁渔期是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区自2011年开始实施禁渔期制度,今年的禁渔安排如下:
禁渔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管辖内陆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
禁渔时间:2024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渔对象: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自治区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渔政执法提醒:
1、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应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炸鱼、毒鱼、电鱼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制造、销售禁用渔具应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量刑标准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5、禁渔期内,使用这几种方式捕鱼直接触犯刑法
(1)电鱼
电鱼的危害极其严重,对渔业资源、水环境以及人类都有很大威胁。第一,在电鱼时,强大的电流会导致鱼类的性腺和鱼卵无法正常发育,致使成鱼丧失繁殖能力。第二,电鱼对生态环境也有很大危害。电鱼的直接受害者是经济鱼类,但同样也会牵连到水生昆虫、虾蟹类、水草以及各种微生物的生存,对整个生态链都会造成毁灭性破坏,短期内很难恢复。第三,在电鱼时如果设备漏电或者操作不到,几百甚至上千伏的高压甚至会夺去电鱼者本人或旁人的生命。
(2)炸鱼
炸鱼一般很少有人知道,炸鱼的行为非常危险,弄不好会将自己炸伤。就有人因夜间在水库炸鱼,结果不幸被炸身亡。但至今仍然还有人,冒着生命危险去炸鱼,难以理解。
(3)毒鱼
毒鱼是最可恶的,危害也是非常严重!将药下到河流当中,不一会儿,水里的鱼就会全部翻死到水面上,若不及时捕捞,很快就会沉入水底,而后死亡。另外毒鱼还会直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
(4)地笼
地笼由于隐蔽性能好,不易发现,现在已经是沉水捕鱼的重灾区,对渔业资源破坏大。如今的地笼样式繁多,但都属于广西禁用的渔具。
最后:在禁渔期间,不要心存侥幸心理私自非法捕鱼
有些捕鱼手段,不仅危害大,对自身的安全,威胁也非常严重。这些非法捕鱼当中,尤其是用电鱼、毒鱼、炸鱼的方式捕鱼,每年全国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在少数。禁渔期间,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涉嫌刑事犯罪!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
作者:陈锋、夏毅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