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ABCD多了一个M,而为什么新的等级叫M级?
说实话,圈圈也不知道。
增设的新等级对于纳税人有哪些影响?重点是有什么好处?
今天就来随圈圈一探究竟吧。
▲2018年4月1日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①新设立企业,即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②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③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两项激励措施:
一是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是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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