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找法网
老人去世前3个月拿着遗嘱去公证处公证过,然后把遗嘱交到了子女手中保管,等老人去世后,在书桌发现了他去世前3天亲笔写下并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的另一份遗嘱,很多内容都与公证遗嘱对不上,这个时候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新旧对比
答案是按其去世前3天亲笔写下并签名的另一份遗嘱为准。
为什么呢?
《民法典》(现行有效)
第1142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继承法》(已失效)
第20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在《民法典》生效前,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多份遗嘱内容不一致的以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准。但是在《民法典》生效后,其第1142条规定如果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那份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需要从时间线上判断哪一份遗嘱是最后一份,以此为准。
但即便《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地位,也不意味着公证遗嘱能被轻易推翻。能够推翻公证遗嘱的其他形式遗嘱,证明标准不低。
在其他形式遗嘱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公证遗嘱自然优先;但如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以其他形式的遗嘱重新作出了真实的意思表示,就要以当事人的真意优先,以新的遗嘱为准。
如何立遗嘱才有效合法?
(一)遗嘱有什么形式?
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和口头遗嘱共七种形式。
1.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2.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6.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如何立遗嘱才有效合法
1. 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 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 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具有处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4.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民法典》及其继承编司法解释规定:
(1)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其他合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