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安全规范国家标准,用电安全相关国家标准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3-09 02:41:45

用电安全规范国家标准,用电安全相关国家标准(13)

8.1.5 当高压设备的保护接地与变压器的中性点接地分开设置时,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当受条件限制高压设备的保护接地与变压器的中性点接地无法分开设置时,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8.1.6 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均应接地:

1 电机、变压器、照明灯具等I类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基础型钢、与该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

2 电缆的金属外皮和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接线盒。

8.1.7 当采用隔离变压器供电时,二次回路不得接地。

8.1.8 接地装置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人工接地体的顶面埋设深不宜小于0.6m。

2 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热浸镀锌圆钢、角钢、钢管,长度宜为2.5m;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热浸镀锌的扁钢或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2mm;扁钢、角钢等型钢截面不应小于9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3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2mm;人工接地体不得采用螺纹钢筋。

3 人工垂直接地体的埋设间距不宜小于5m。

4 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接,搭接长度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扁钢与扁钢搭接为其宽度的2倍,不应少于三面施焊;

2)圆钢与圆钢搭接为其直径的6倍,应双面施焊;

3)圆钢与扁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应双面施焊;

4)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应紧贴3/4钢管表面或角钢外侧两面,上下两侧施焊;

5)除埋设在混凝土中的焊接接头以外,焊接部位应做防腐处理。

5 当利用自然接地体接地时,应保证其有完好的电气通路。

6 接地线应直接接至配电箱保护导体(PE)汇流排;接地线的截面应与水平接地体的截面相同。

8.1.9 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受干燥、冻结等季节因素的影响,并应使接地电阻在各季节均能保证达到所要求的值。

8.1.10 保护导体(PE)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8.1.11 用电设备的保护导体(PE)不应串联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

8.1.12 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导体(PE)。

8.1.13 发电机中性点应接地,且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发电机组的金属外壳及部件应可靠接地。

8.2 防雷

8.2.1 位于山区或多雷地区的变电所、箱式变电站、配电室应装设防雷装置;高压架空线路及变压器高座侧应装设避雷器;自室外引入有重要电气设备的办公室的低压线路宜装设电涌保护器。

8.2.2 施工现场和临时生活区的高度在20m及以上的钢脚手架、幕墙金属龙骨、正在施工的建筑物以及塔式起重机、井子架、施工升降机、机具、烟囱、水塔等设施,均应设有防雷保护措施;当以上设施在其他建筑物或设施的防雷保护范围之内时,可不再设置。

8.2.3 设有防雷保护措施的机械设备,其上的金属管路应与设备的金属结构体做电气连接;机械设备的防雷接地与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

9 电动施工机具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现场所使用的电动施工机具应符合国家强制认证标准规定。

9.1.2 施工现场所使用的电动施工机具的防护等级应与施工现场的环境相适应。

9.1.3 施工现场所使用的电动施工机具应根据其类别设置相应的间接接触电击防护措施。

9.1.4 应对电动施工机具的使用、保管、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9.1.5 应根据电动施工机具产品的要求及实际使用条件,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9.2 可移式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9.2.1 施工现场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的有关规定。

9.2.2 施工现场电动工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施工场所可选用Ⅰ类或Ⅱ类电动工具。

2 潮湿、泥泞、导电良好的地面,狭窄的导电场所应选用Ⅱ类或Ⅲ类电动工具。

3 当选用Ⅰ类或Ⅱ类电动工具时,Ⅰ类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与保护导体(PE)应可靠连接;为其供电的末级配电箱中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大于30mA,额定剩余电流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4 导电良好的地面、狭窄的导电场所使用的Ⅱ类电动工具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Ⅲ类电动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及其配电箱应设置在作业场所外面。

5 在狹窄的导电场所作业时应有人在外面监护。

9.2.3 1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不得控制2台及以上电动工具。

9.2.4 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应采用橡皮绝缘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应避开热源,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9.2.5 电动工具需要移动时,不得手提电源线或工具的可旋转部分。

9.2.6 电动工具使用完毕、暂停工作、遇突然停电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9.3 起重机械

9.3.1 起重机械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的有关规定。

9.3.2 起重机械的电源电缆应经常检查,定期维护。轨道式起重机电源电缆收放通道附近不得堆放其他设备、材料和杂物。

9.3.3 塔式起重机电源进线的保护导体(PE)应做重复接地,塔身应做防雷接地。轨道式塔式起重机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两端头应各设置一组接地装置;

2 轨道的接头处做电气搭接,两头轨道端部应做环形电气连接;

3 较长轨道每隔20m应加一组接地装置。

9.3.4 在强电磁场源附近工作的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与吊物间采取绝缘隔离措施,或在吊钩吊装地面物体时,应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接地线。

9.3.5 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和接线方式不得随意改动。

9.3.6 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査,发现缺陷应及时处理。在运行过程中不得进行电气检修工作。

9.4 焊接机械

9.4.1 电焊机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9.4.2 电焊机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得串联接地。

9.4.3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应装设安全保护罩。

9.4.4 电焊机的电源开关应单独设置。发电机式直流电焊机械的电源应采用启动器控制

9.4.5 电焊把钳绝缘应良好。

9.4.6 施工现场使用交流电焊机时宜装配防触电保护器。

9.4.7 电焊机一次侧的电源电缆应绝缘良好,其长度不宜大于5m。

9.4.8 电焊机的二次线应采用橡皮绝缘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宜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9.4.9 使用电焊机焊接时应穿戴防护用品。不得冒雨从事电焊作业。、

9.5 其他电动施工机具

9.5.1 夯土机械的电源线应釆用橡皮绝缘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9.5.2 使用夯土机械应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过程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长度不宜超过50m。电缆不应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

9.5.3 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应绝缘可靠。

9.5.4 潜水泵电机的电源线应采用具有防水性能的橡皮绝缘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且不得承受外力。电缆在水中不得有中间接头。

9.5.5 混凝土搅拌机、插人式振动器、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等设备的电源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任何破损和接头。

10 办公、生活用电及现场照明10.1 办公、生活用电

10.1.1 办公、生活用电器具应符合国家产品认证标准。

10.1.2 办公、生活设施用水的水泵电源宜采用单独回路供电。

10.1.3 生活、办公场所不得使用电炉等产生明火的电气装置。

10.1.4 自建浴室的供用电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关于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

10.1.5 办公、生活场所供用电系统应装设剩佘电流动作保护器。

10.2 现场照明

10.2.1 照明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夜间施工、无自然采光或自然采光差的场所,办公、生活、生产辅助设施,道路等应设置一般照明;

2 同一工作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分区采用一般照明或混合照明,不应只釆用局部照明。

10.2.2 照明种类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 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髙层构筑物内的走道、拐弯处、安全出入口、楼梯间、操作区域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3 在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10.2.3 照明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灯具应根据施工现场环境条件设计并应选用防水型、防尘型、防爆型灯具;

2 行灯应釆用Ⅲ类灯具,采用安全特低电压系统(SELV),其额定电压值不应超过24V;

3 行灯灯体及手柄绝缘应良好、坚固、耐热、耐潮湿,灯头与灯体应结合紧固,灯泡外部应有金属保护网、反光罩及悬吊挂钩,挂钩应固定在灯具的绝缘手柄上。

10.2.4 严禁利用额定电压220V的临时照明灯具作为行灯使用。

10.2.5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系统(SELV)供电的照明装置,且电源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特殊场所的安全特低电压系统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

1)金属结构构架场所;

2)隧道、人防等地下空间;

3)有导电粉尘、腐蚀介质、蒸汽及高温炎热的场所。

2 下列特殊场所的特低电压系统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12V:

1)相对湿度长期处于95%以上的潮湿场所;

2)导电良好的地面、狭窄的导电场所。

10.2.6 为特低电压照明装置供电的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不得使用自耦变压器。

2 安全隔离变压器二次回路不应接地。

10.2.7 行灯变压器严禁带入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内使用。

10.2.8 照明灯具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开关应控制相导体。当釆用螺口灯头时,相导体应接在中心触头上。

2 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普通灯具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釆取隔热措施。

11 特殊环境11.1 高原环境

11.1.1 在高原地区施工现场使用的供配电设备的防护等级及性能应能满足高原环境特点。

11.1.2 架空线路的设计应综合考虑海拔、气压、雪、冰、风、温差变化大等因素的影响。

11.1.3 电缆的选用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使用环境的温度情况,选用耐热型或耐低温型电缆;

2 电缆直埋敷设于冻土地区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3.2条的规定;

3 除架空绝缘型电缆外的非户外型电缆在户外使用时,应采取罩、盖等遮阳措施。

11.2 易燃、易爆环境

11.2.1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隔爆型,其电气控制设备应安装在安全的隔离墙外或与该区域有一定安全距离的配电箱中。

11.2.2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应采用阻燃电缆。

11.2.3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进行用电设备检修或更换工作时,必须断开电源,严禁带电作业。

11.2.4 易燃、易爆区域内的金属构件应可靠接地。当区域内装有用电设备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当区域内无用电设备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活动的金属门应和门框用铜质软导线进行可靠电气连接。

11.2.5 施工现场配置的施工用氧气、乙炔管道,应在其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50m处安装防静电接地装置,相邻平行管道之间,应每隔20m用金属线相互连接。管道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0Ω。

11.2.6 易燃、易爆环境施工现场的电气设施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以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有关规定。

11.3 腐蚀环境

11.3.1 在腐蚀环境中使用的电工产品应釆用防腐型产品。

11.3.2 在腐蚀环境中户内使用的配电线路宜采用全塑电缆明敷。

11.3.3 在腐蚀环境中户外使用的电缆采用直埋时,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在土沟内埋设,土沟内应回填中性土壤,敷设时应避开可能遭受化学液体侵蚀的地带。

11.3.4 在有积水、有腐蚀性液体的地方,在腐蚀性气体比重大于空气的地方,不宜来用穿钢管埋地或电缆沟敷设方式。

11.3.5 腐蚀环境的电缆线路应尽量避免中间接头。电缆端部裸露部分宜采用塑套管保护。

11.3.6 腐蚀环境的密封式动力配电箱、照明配电箱、控制箱、电动机接线盒等电缆进出口处应采用金属或塑料的带橡胶密封圈的密封防腐措施,电缆管口应封堵。

11.4 潮湿环境

11.4.1 户外安装使用的电气设备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其安装位置地面处应能防止积水。在潮湿环境下使用的配电箱宜采取防潮措施。

11.4.2 在潮湿环境中严禁带电进行设备检修工作。

11.4.3 在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和站在绝缘台上,所操作的电气设备的绝缘水平应符合要求,设备的金属外壳、环境中的金属构架和管道均应良好接地,电源回路中应有可靠的防电击保护装置,连接的导线或电缆不应有接头和破损.

11.4.4 在潮湿环境中不应使用0类和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选用Ⅱ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11.4.5 在潮湿环境中所使用的照明设备应选用密闭式防水防潮型,其防护等级应满足潮湿环境的安全使用要求。

11.4.6 潮湿环境中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其电源线应使用橡皮绝缘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12 供用电设施的管理、运行及维护

12.0.1 供用电设施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用电设施投入运行前,应建立、健全供用电管理机构,设立运行、维修专业班组并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

2 应根据用电情况制订用电、运行、维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应熟悉有关规章制度。

3 应建立用电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用电安全负责人。

12.0.2 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工器具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所内应配备合格的安全工具及防护设施。

2 供用电设施的运行及维护,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工器具及防护设施,并定期检验。电气绝缘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12.0.3 供用电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所运行人员单独值班时,不得从事检修工作。

2 应建立供用电设施巡视制度及巡视记录台账。

3 配电装置和变压器,每班应巡视检查1次。

4 配电线路的巡视和检查,每周不应少于1次。

5 配电设施的接地装置应每半年检测1次。

6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每月检测1次。

7 保护导体(PE)的导通情况应每月检测1次。

8 根据线路负荷情况进行调整,宜使线路三相保持平衡。

9 施工现场室外供用电设施除经常维护外,遇大风、暴雨、冰雹、雪、霜、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加强巡视和检查;巡视和检査时,应穿绝缘靴且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10 新投入运行或大修后投入运行的电气设备,在72h内应加强巡视,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按正常周期进行巡视。

11 供用电设施的清扫和检修,每年不宜少于2次,其时间应安排在雨季和冬季到来之前。

12 施工现场大型用电设备应有专人进行维护和管理。

12.0.4 在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应完成下列技术措施且符合相关规定;

1 一次设备应完全停电,并应切断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二次侧开关或熔断器;

2 应在设备或线路切断电源,并经验电确无电压后装设接地线,进行工作;

3 工作地点应悬挂“在此工作”标示牌,并应采取安全措施。

12.0.5 在靠近带电部分工作时,应设专人监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设备带电部位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7m。

12.0.6 接引、拆除电源工作,应由维护电工进行,并应设专人进行监护。

12.0.7 配电箱柜的箱柜门上应设警示标识。

12.0.8 施工现场供用电文件资料在施工期间应由专人妥善保管。

13 供用电设施的拆除

13.0.1 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拆除应按已批准的拆除方案进行。

13.0.2 在拆除前,被拆除部分应与带电部分在电气上进行可靠断开、隔离,应悬挂警示牌,并应在被拆除侧挂临时接地线或投接地刀闸。

13.0.3 拆除前应确保电容器已迸行有效放电。

13.0.4 在拆除临近带电部分的供用电设施时,应有专人监护,并应设隔离防护设施。

13.0.5 拆除工作应从电源侧开始。

13.0.6 在临近带电部分的应拆除设备拆除后,应立即对拆除处带电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进行电气安全防护。

13.0.7 在拆除容易与运行线路混淆的电力线路时,应在转弯处和直线段分段进行标识。

13.0.8 拆除过程中,应避免对设备造成损伤。

附录A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A.0.1 外壳防护等级第一位数字所表示的对防止固体异物进入的要求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 第一位数字多表示的对防止固体异物进入的要求

用电安全规范国家标准,用电安全相关国家标准(14)

A.0.2 第二位数字所表示的对防止水进入的要求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表A.0.2 第二位数字所表示的对防止水进入的要求

用电安全规范国家标准,用电安全相关国家标准(15)

A.0.3 附加和补充字母所表示的含义应符合表A.0.3的规定
表A.0.3 附加和补充字母所表示的含义

用电安全规范国家标准,用电安全相关国家标准(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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