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的网络社会,却具有实在的网络社会公德主体。剖析网络社会公德建设主体的内涵及特征,从原则、机制、内容、途径等方面探讨网络社会公德建设主体的发展,对于网络社会公德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网络社会公德主体与主体素养
网络社会是一种虚拟社会,但并不意味着网络社会的主体是虚拟的,公德是可有可无的。归根结底,网络社会也是一个由网络活动的主体——人所组成的社会。
(一)网络社会公德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一个方面,是现实社会的延续和拓展,与现实社会有着广泛的联系。网络社会的主体本身就是现实社会中的活生生的人,但是网络社会又与现实社会有着许多不同的地方,网络社会的主体与现实生活中的主体相比较,其不仅在概念上有许多不同的地方,而且还自有明显的特殊性。
1.网络社会的主客体问题
哲学中的主客体问题,是“用以说明人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一对哲学范畴。主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1]。主客体是有相互依存性的,离开了客体就无所谓主体,同样,离开了主体也无所谓客体。从主客体关系的历史演变中可以看出,主体即指相对于客体的主动引导方面,而客体则指相对于主体而言的被动追随方面。在哲学发展史上,人们对主客体问题的把握经历了漫长的认识发展过程。
传统哲学主要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来认识主体与客体及二者关系。当人们开始追问世界的本原是什么时,就把自然作为人的认识和活动的客体,而把自己作为对客体的认识和改造的主体。古希腊哲学最早开始对主体进行追问,智者学派的普罗泰戈拉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2],这标志着人们对主客体的关系有了基本的认识,因为人开始追问人怎样能够认识本原。
中世纪时,西方传统哲学完全被欧洲基督教思想的狂潮所淹没,正像恩格斯所说的那样:“中世纪只知道一种意识形态,即宗教和神学。”[3]主客体关系问题的一般形式表现为追问世界的由来:是神创造还是本来就存在?主客体的对立表现为天(神)与人的对立、灵魂与肉体的对立、宗教与世俗的对立等。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更尖锐地被提了出来。近代哲学扬弃了过去从客体入手的方法,转而从主体入手去探索主客体关系,开始了从本体论到认识论的转向。可以说,“整个西方近代哲学的根本问题是思想的客观性问题”[4]。“在新的时代哲学开始之前,有笛卡儿的命题:‘我思故我在’。对事物和全体存在者的一切意识,都被归结到人的主体的自我意识,这种自我意识是一切信念的不可动摇的基础。到后来,现实物的现实性被规定为客体性,被规定为通过主体并为了主体而被理解的东西。”[5]德国古典哲学的开拓者康德把人看作理性的存在物,从纯粹自律性来论证人的本质属性。他一方面强调主体的决定作用,断言现象世界是认识主体在处理感性材料时形成的,主体能够认识事物的现象;另一方面又认为主体的“理性”无法认识事物的本质。黑格尔批判地继承了前人的观点,提出“实体在本质上即是主体”[6]的命题,以绝对理念为起点,试图通过主体产生客体的方式来克服二元对立。他认为主体是能动的,具有创造性和目的性,能使客体成为主体可以掌握的对象。
在现代西方哲学中,关于主体性的研究与关于交互主体性的研究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产生了许多研究成果。法国存在主义哲学家萨特认为,人的主体性和人与人的交互主体性是一致的,真正的主体只有在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中,即在主体与主体相互承认和尊重对方的主体身份时才可能存在。胡塞尔的现象学认为,交互主体性是世界性与真理客观性的保证,事物的客观性就在于主体之间的承认。海德格尔甚至认为,交互主体性源于人“在世界上存在”,是“与他人共存”的本质性规定。
哲学史上关于主客体关系问题的科学回答是随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诞生而实现的。马克思把科学的“实践”概念引入认识论,从而实现了关于主客体问题的认识论上的历史性突破。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
在主客体关系中,主体是能动的主导因素,主体通过自觉的、有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把自己的目的、意志和能力对象化到客体之中,在这个客体上留下人的主体性印记,使客体成为人的一种合目的、合意识的对象性存在。主体独有的对象化活动过程,使周围的世界不断地人化与丰富多样化,而主体对象化的结果又作为人类活动的一个要素、环节,成为其他主体的活动对象,加入到其他主体的对象化过程中。主体在能动地认识并改造客体的过程中,从客体那里获得的体现对象性规定的主体活动要素不断地得到丰富、充实和发展,从而为主体改造客体的对象化活动准备充足的能力因素。这种革命的、能动的实践,是主体改造客体、主观世界能动地见之于客观世界的创造性活动,这种创造性活动是在历史的和具体的统一之中发展的。由于主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样的相互作用与交往主体之间又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而交往之中也分为主动引导方面与被动追随方面,即产生着新层面上的主客体分化。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存方式和交往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计算不再只和计算机有关,它将决定我们的生存”[9]。网络社会中的虚拟现实超越了“真”与“假”的二元对立,实现了二者的辩证统一。在传统社会中,真假是确定的、互斥的。数字化虚拟的东西,相对于自然形态的东西所具有的形式、内容和意义的真,它本身却是假的,只是数字化构成。网络的出现引发认识论的革命。由于互联网本身是数以亿计的主体互动而形成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客体本身是主体化的。通过网络形成的新的“主体际”关系来进行认识活动,从而深刻改变人的认识方式。由此可以看出,网络社会中主体的概念与通常所称的主体的概念是有区别的。
2.网络社会公德主体的概念
网络社会公德主体就是指在网络社会交往实践中,建设、管理与使用因特网,遵循网络社会的公共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处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用户、网站和组织。这个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网络主体存在于网络社会交往实践中。交往实践是人的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形式之一。网络的出现,为人类提供了一种全新的交往实践活动形态。网络社会主体以信息网络技术为基础,以符号为中介,相互作用、相互交流和相互理解,网络主体在整个网络交往实践中占主导性和能动性的地位。
第二,网络主体建设、管理与使用因特网。网络主体在技术层面创建和维护着网络的运行;在社会政治和法律层面监督管理网络;在社会经济层面从事网络商务经营,创造网络经济利益;在网络思想文化层面从事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创作;在生活娱乐方面通过网络进行学习、工作、休闲、社交等活动。
第三,网络主体需遵循网络社会的公共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网络社会公德的形成是为了解决主体在网络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它通过建立一种普遍和公认的标准,构筑了网络行为框架,在这个框架中,个人利益的实现是不能影响他人的,倘若超越了这个界限,就要受到网络社会舆论的谴责。因此,网络主体应该通过网络开展健康有益的交往活动,积极参与网络社会的建设和管理,营造有利于身心健康和益于网络社会公德培养的良好的网络环境。
第四,网络主体是用户、网站和组织的集合概念,也就是说,网络主体不仅包括网络中以及与网络有关的个体的人,也包括网站和作为群体的网络组织。凡是那些通过或利用网络进行人际交流、知识获取、情感抒发、社会观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经营、教育教学、组织管理等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均属于网络主体的范畴。
3.网络社会公德主体的特征
第一,虚拟性。当人们在论及网络的虚拟性时,常常会引用“没有人知道你是一只狗”这一句话。它充分地说明了网络社会公德主体的虚拟性。在网上,真实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无须呈现,显示给对方的只是一个符号或数字,这种“身份丧失”不仅换来了网络主体的自由,使人们可以在网络中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无须在意他人看法。同时也带来了网络人际交往的平等。网络社会公德主体的金钱的多寡、地位的高低在网络环境下并不影响其在网络空间的活动。
第二,多样性。主体在网络空间的身份,可以被随意地创设,既可以是现实生活中身份的延伸,也可以截然不同。有时主体甚至可以同时扮演多种角色,体验不同主体的感受。
第三,随意性。与网络主体身份的多样性相伴而生的是网络主体的随意性或不确定性。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的身份是确定的,可以在与他人的关系中体现出来。但在网络上,由于自我可以虚构,他人就难以辨别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和网络环境中的身份,甚至有的时候自己也难以确定哪一个才是真实的“自己”。
第四,公共性。公共性是网络社会的核心特性之一。先进的网络技术使得网络社会成为目前最活跃的公共领域,其增强了主体的独立性和判断力,使主体之间的差异性与多样性得到充分展示,增强了主体对不同观点的容纳力,培育了宽容的精神。网络是最大的意见包容场所,面对差异,网络主体通过互动、批评和讨论,寻求体现公共利益的共识正在成为网络社会的一种新的风尚。
注释
[1]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哲学》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2).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1240.
[2]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54.
[3]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27.
[4]孙正聿.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论辩证法的批判本性.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2:144.
[5]宋祖良.拯救地球和人类未来——海德格尔的后期思想.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143.
[6]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15.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8.
[8]同③60.
[9]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胡泳,范海燕,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15.
(二)网络社会公德主体的类型及素养的构成
依照网络主体的行为和作用,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使用者、服务者、管理者、建造者。使用者,是指发布、传送和接收网络信息的个人和组织;服务者,是指为网络使用者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机构、人员;管理者,是指对网络社会进行管理的各种组织、机构,包括政府机构、民间协会等;建造者,是指建造、铺设网络硬件和开发软件的机构。[1]另外,还可以按照网络主体的组成形式,分为个人和组织等。网络社会公德主体的素养主要有:
良好的政治素质。当前,网络已经成为人们传播、获取各种信息的重要途径,所以广大的网民作为当今网络社会的活动主体,他们是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对我国网络社会的发展与整个社会的政治发展、民主进步等都是具有重大的影响的。
政治素质是社会主体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念、政治态度、政治信仰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是人们从事政治活动所必需的基本的素养。网络社会的政治文明发展程度可以通过网络主体的政治素质得到反映,而政治素质包含多种要素,如政治理论、政治知识、政治观念、政治意识、政治觉悟、政治理想、政治信念、政治价值观、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热情(情感)、政治心理、政治作风、政治行为、政治阅历、政治经验、政治技能与艺术和政治认知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到网络主体的政治行为,影响到网络主体政治能力的提高。良好的政治素质可以使网络主体具有敏锐的政治观察力,从而分清是非、真假、美丑,坚持真理,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能够站在科学的立场上观察、分析、处理网络社会中的各种问题。
较高的思想素质。思想素质是网络主体的质量和品位的决定性因素,其制约着网络主体对国家、社会的作用以及自身价值的大小。随着网络主体公民意识的不断增强,在网络社会环境中越来越远离传统的权力型领导,网络社会生活越来越需要思想的引导。在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过程中,只要抓住了思想素质的问题,就抓住了网络主体思想建设的根本方向,就能引导网络主体的思想意识按照社会发展的要求发挥积极作用。
高尚的道德素质。道德素质是把调节人与人相互关系的价值准则和道德要求内化为自身固有的个体特质后积淀而形成的精神内涵。道德素质是组成人格的最重要成分,它与思想素质相配合,构成人的完整的动力源泉。道德素质隐藏着巨大的能量,具有调节、控制、塑造、示范等多种功能,它直接影响和指导着网络主体的思想和行为,直接为网络社会公德的建设提供力量。
相关的知识素质。知识是智力的源泉、能力的基础、创造力的根本。知识素质包括科学的思想品格、较强的认知能力、良好的学习习惯、辩证的思维方法、高品位的文化素养、必要的知识技能结构和一定的智能基础等。只有具备相关的专业文化知识,网络主体才能科学和正确地认识网络社会中的事物,才能对自然、社会的发展规律有深刻的理解,才能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合理地、理性地处理网络社会中的有关问题。
科学的网络素养。西尔弗布赖特认为,网络素养包括:一是可以为自己的网络消费做决定,二是知道网络传播过程的基本原理,三是可以认识到网络对社会与个人的影响,四是有能力分析和探讨网络信息的策略,五是有解读网络媒介文本和文化的能力,六是有对网络内容的享受、理解和欣赏能力,七是在互动传播过程中能提供有效的、负责任的媒介讯息。[2]由于网络兼具媒介与社会的双重属性,网络主体的科学素养也需要将媒介素养与公民素养两者结合起来。为此,在网络社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网络主体的基本应用素养、网络信息消费素养、网络信息生产素养、网络交往素养、社会协作素养、社会参与素养等各个方面都需要不断地提升。[3]
注释
[1]卢风,肖巍.应用伦理学导论.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294.
[2]吕航,肖三.网络条件下的高校师德建设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2(31):304-305.
[3]彭兰.网络社会的网民素养.国际新闻界,2008(12):65-70.
二、网络社会公德主体的积极作用与存在的问题
网络社会公德是网络主体之间的网络社会关系和网络共同利益的反映。网络主体是网络社会公德规范的实际创造者和制定者,网络社会公德现状如何、秩序是否良好,是直接由网络主体的道德选择与道德行为决定的。
(一)网络主体在网络社会公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1.凝聚网络社会正能量
社会的正能量,就是在社会生活中给人向上的信心和希望,鼓励人们爱国家、爱社会、爱生活,追求一切美好的事物。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来看,我们可以说,正能量是没有国界的。在网络社会,如果每一个网络主体都通过互联网传播正能量,世界一定会变得更加美好。[1]
“人之初,性本善。”人心向善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重要内容,惩恶扬善,是中国人固有的侠义情怀。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中,凡是对那些违背社会道德伦理的言行进行无情的揭露与批判的网络内容都属于正能量的范畴。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移动终端的大量出现,使得网络传播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的舆论生态和传播结构。因此,网络主体在网络社会公德建设中始终坚持和积极倡导社会的正能量,在我国马克思主义思想宣传网络阵地中起着凝聚网络社会正能量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大量的官方主体、公共主页、网络“大V”等这些网络社会公共道德承担和建设的主体,往往对于社会正能量的传播具有更大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因而更应该在网络社会正能量的树立和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方面起到作用。
当前,越来越多的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网络官方媒体、主流媒体站等网络主体重视坚持以权威的信息发布、深入的解读分析传递主流声音、引导舆论发展,这不仅增加了其自身的传播发声力量,而且主动培养、创造了更多的“舆论领袖”,也使得网络社会的正能量能够传得更远、影响更广。
2.提高网络社会透明度
今天,互联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移动互联、社交网络、电子商务大大拓展了互联网的疆界和应用领域。由此,使得我们的社会变得越来越透明,无疑也让我们每个人都将变得更加透明。
首先,在网络环境下,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程序和结果都越来越完善。目前在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全面覆盖国家、部级、省级、市级、县级的各级政府网站体系,不同的网站纷纷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展示着各地的风土民情、经济发展、政治建设、社会动态等信息,这些公开的信息内容日渐丰富,覆盖面越来越广。各级各地网站正在根据本地的特色,不断探索网站建设的新模式,各类网站在透明性上正呈现出“百花齐放”的良好局面。
其次,网络社会越来越呈现出透明性特征。网络社会的透明性,使网络监督越来越呈现出透明性特征并趋于理性化。在网络社会中,人们可以充分地交流各种意见,并在充分地讨论互动中走向趋同。在这样开放的网络中,不同群体的意见得以充分表达,舆论监督的行为日渐理性,而理性的监督又进一步提高了网络主体参与网络社会生活的积极性。因此在网络社会公开透明的问题上有人就认为,“在中国,互联网发挥着重要作用,堪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公众平台,也是一个微缩版的公民社会”[2]。
3.促进网络文化传播
人类学家厄内斯特·盖尔纳认为,我们的社会和文化认同来源于报纸、杂志、电视、书籍和电影,主流媒体给我们提供了共同的观点、共同的对话和共同的价值观。[3]
首先,网络具有文化传播的融合功能。文化学研究认为,人类的文化在创造文化、理解文化和使用文化上具有一致性,这是文化传播得以进行的基础。但是,不同意识形态下的传播媒体所关注和集中体现的又往往存在差异性,网络传播是一种突出文化“个性”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文化传播。网络传播具有跨文化的特性,强调多元文化的共享性。人们通过互联网络不仅能够传播自己的文化,而且也可以认识其他民族的文化,因此,网络文化有助于多元文化的相互适应与融合。
其次,网络具有文化传播的传承功能。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所有信息都可以用0和1来表示,从而使信息的载体和传输介质发生质的飞跃。网络具有信息传播的广泛、迅速、海量等特征,能够比任何时代的印刷品更迅速、更可靠地保存和传递思想、道德、知识、习俗、信仰等,从而带动人类文化的快速、广泛传播,有力促进文化的发展与繁荣。
最后,网络还具有文化传播的整合功能。网络整合了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的优势资源并重新组合,在为人类文化传播提供可能性的前提下,还表现出了交互性和个性化的特征。交互性体现在受众不再是单纯的信息接收者,而是具有双向作用的个体;个性化特征也在交互中得到了很好的显现。这也是网络文化传播和一般大众文化传播的重要区别,同时,网络传播又使信息的个性化、分散化成为可能。
注释
[1]鲁炜.网络空间的自由与秩序.领导决策信息,2013(36):7.
[2]赵卫忠,申海平,韩冰,等.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研究//2010年政府法制研究.2010:446-448,499.
[3]厄内斯特·盖尔纳.民族与民族主义.韩红,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98.
(二)网络主体与网络社会公德建设的不适应
1.网络主体在网络社会信息资源开放与共享情况下引发文化冲突
互联网打破了国家、信仰、民族、文化和制度等方面的界限,任何人都可以进入其中,可以发布或者利用网络社会的信息。但是,网络信息内容总会反映一定国家、民族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所以,由于网络主体总是生活在不同文化背景中,就可能导致网络主体间的文化冲突。
2.网络主体个性空间扩展导致自身责任感淡化
目前网络社会并没有一个专属、严格和完全有效的管理机构,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所有的行为主体都是在独立地管理自己。在网络社会,实现了所谓的“言论自由”和“广泛民主”。网络主体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想法表达和表现自己。在网络社会,主体滥用自己的权力,却几乎可以不负相关责任,这就可能使某些网络主体忽略自身对社会公共道德的追求,造成自身道德责任感的缺失。尼葛洛庞帝预言,“数字化生存”会使人们获得更多的自由权,“符号化存在”让人们忽略责任和道义。如果网络主体将在网络空间的态度现实生活化,可能会致使传统社会中的人们丧失道德感和责任感,放任道德相对主义的滋长,最终造成现实社会出现道德滑坡。
3.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导致网络主体之间的信任危机
网络主体是以“符号”作为身份,把自己视为一个虚拟存在物,在“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交往,就可能忽视对方作为活生生的人的反应,感受不到现实的存在,认为在网络社会可以无须承担责任,言行可以不再受现实社会的道德约束,这就可能导致信任危机。有的网络主体营造网络“精神家园”,有了虚拟情人、虚拟朋友、虚拟父母等,导致人际关系的变异。有的网络主体还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选择喜欢的身份,游离于多角色之间,理直气壮地欺骗,从而加剧了人际关系与社会的信任危机。
4.网络社会的非人性化引发主体性缺失
网络容易使网络主体丧失“眼睛、耳朵和腿”等方面的功能,成为媒体的奴隶,不断丧失网络主体自身的主体性,成为被信息垄断的对象。由于人们对互联网络的依赖日益增加,主体之间的交流变成了人机对话,现在随处可见的网上学校、电子商务、网上银行等使面对面的交流大大减少,熟人逐渐被网友代替,人与机器的交往增加,主体的言行举止被转化成了二进制的语言,面貌神情被数字符号代替,主体成了数字化存在,难以感受对方的反应,最终导致一些网络主体道德的错位。此外,一些网络主体沉迷网络,患上“信息疲劳症”“网络孤独症”“网络沉迷症”等,甚至把网络社会的行为带入现实社会。有的网络主体在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转换中,分不清社会的真实,产生极端情绪和行为,甚至走向犯罪。
5.互联网的异质性导致网络主体的价值观偏移
网络社会造就了网络文化,网络运行实际上是一种文化运作。在西方思想文化界,长期以来自我中心论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因此西方世界总是企图利用自己的信息技术优势输出其思想文化、价值观念。当前,西方世界通过网络大肆传播的西方价值观念、政治态度、治理方式、文化样式,特别是他们所宣扬的所谓“普世价值”、宪政道路等社会思潮和大量的低俗色情的网络文化正在对一些人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一些网络主体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发生偏移。
6.网络主体通过网络扩张对他人的隐私权和知识产权构成侵犯
现实社会中,合理的个人隐私得到保护是世界各国公认的。然而,在网络社会中,人们的言谈举止甚至生活中的琐事都可能会被记录甚至公布于众。加上在网络上收集个人信息的技术越来越先进,某些不良网络主体便随意窃取别人的隐私甚至以此牟利。网络知识侵权行为的难以认定和运用网络技术可以随时对信息进行搜索、复制、传递等,使得一些网络主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这个不受时空限制的网络社会中,网络主体可以通过网络自由地表达思想、传达信息、交流情感、讨论问题,从事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活动。网络主体在网络社会的道德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网络主体在其中造成的问题的确也不少,因此,加强网络社会公德的主体建设势在必行。
三、网络社会公德主体建设的原则、内容与途径
我们所谓的网络社会公德主体,即现实社会中的人,因此网络社会公德主体的建设必须遵循人的发展规律。
(一)网络社会公德主体建设的原则
网络社会公德主体的建设涉及许许多多的方面,但是我们首先必须强调并引起高度重视的是必须坚持相关的原则。
1.性善原则
古往今来,人们就人性之善恶问题争论不休。作为性善论的开创者和主要代表人物——孟子认为人性善,而非恶。善行有三类:无私利他、为己利他、单纯利己。无私利他的道德价值最高,是至善;单纯利己的道德价值最低,是最低的善;为己利他是利他与利己的混合,其道德价值介于无私利他与单纯利己之间,是道德基本原则,也是善的基本原则,是基本的善。[1]只有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向善的社会,社会才能健康和谐发展。“善”毫无疑问应该成为网络社会公德建设的重要原则。
2.公正原则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蕴含整个德性,在诸德之中具有至上性。“公正是一种美德,但不是所有的美德都叫公正。它是最基本的社会美德,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它也是最重要的美德。”[2]
公正,对于一个人的道德人格形成和社会美德的产生有着重要作用。公正观念一开始就塑造着人们的是非善恶观念。一个公正的人,有强烈的善恶观念,对不正当行为极为地厌恶。反之,一个不公正的人,必然缺乏是非善恶观念,没有友谊、情感和信赖,唯利是图,从根本上失去了道德人格的基础。忽视对公正的追求,“不仅因为它产生的直接罪恶而应被深恶痛绝,而且由于其后果也许更加有害,因为它歪曲我们的理解力,破坏我们对未来的估量,因而从根本上打击我们的道德辨识力和人格的真正力量及其形成”[3]。公正既包含公平、公道,也包括忠诚、诚实和对他人的权利的尊重、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在网络社会公德建设中我们必须让网络主体意识到公正“是一种善的、应该的、道德的行为”[4]。
3.人道原则
人道主义的系统理论诞生于14世纪兴起的文艺复兴运动。人道主义认为,人本身,特别是人的创造性潜能之实现,乃是最高价值;因而应该善待一切人,特别是应该使每个人的创造性潜能得到实现。[5]即“在所有的东西中间,人最需要的东西乃是人”[6]。人本身的发展、完善、自我实现是最高价值。“人道主义的根本意义,是实现人的本质,使人在社会中按照人的本质生活,成为一个真正的人。”[7]
人道乃是视人本身的完善为最高价值,而使人可能成为完善的人的行为,是视人的自我实现为最高价值的行为,在网络社会,这也是网络主体善待他人的最高原则。简言之,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主体的人道便是使人实现自己创造性潜能的行为,是使人自我实现的行为,是使人成为人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主体就应该在任何的网络环境中都发挥出这种人道主义的积极作用。
4.幸福原则
幸福,是人生重大的快乐,是人生的重大需要、*和目的得到实现,是人达到生存和发展的某种完满的心理体验。一个人要幸福,其*、天资、努力、机遇和美德是实现幸福的要素,而其中美德则是实现幸福的非动力要素和正相关要素。在现实社会中,天资越高、努力越大、机遇越好、品德越优,幸福便越易实现;*要素与天资、努力、机遇、美德四要素一致,幸福便会完美实现。作为网络主体的行为来说,德福一致而成正相关变化的次数,必定多于德福背离而成负相关变化的次数:因此德福必定大体一致。[8]为此,网络主体必须建立科学的幸福观,才可能在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的建设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注释
[1]王海明.道德哲学原理十五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43.
[2]D.D.拉斐尔.道德哲学.邱仁宗,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86.
[3]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534.
[4]王海明.道德哲学原理十五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57.
[5]王海明.伦理学导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120.
[6]同②89.
[7]吕大吉.人道与神道.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120.
[8]王海明.伦理学导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143.
(二)网络社会公德主体建设的内容
1.丰富网络社会公德主体的人性
这里的人性是指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的统一体。人人皆有自然属性,这是人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1]。当然,作为社会存在物,人的自然属性并不等同于纯粹的动物的生物属性,它融入了社会和文化的因素,比如,同样是饮食,人类需要工具,需要烹饪。人的社会属性主要体现为:共生关系的依存性、人际关系的交往性、社会关系的道德性、劳动过程的合作性等。人还有独特的精神世界,具有精神属性,表现为求知性、自由性、自觉性等。人具有能动性、创造性、价值定向性等特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这些属性是交织在一起的,相互依赖、彼此规定、交融渗透。
网络社会以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向人们快捷高效地传播文明成果,不断丰富发展人的属性,满足人的多方面需要。“有血有肉的个人是我们的‘人’的真正的基础,真正的出发点”[2],也是网络社会公德主体建设的立足点。网络社会公德建设既要努力帮助人们满足合理的现实的需要,又要引导人们不断提升人性需要。“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3]。人的社会性需要是网络社会公德生成的源泉。网络突破了物理时空的分隔,以全人类的优秀文明成果帮助人们掌握网络社会的运行规则和价值观念,不断丰富人的社会属性。人的精神需要是社会公德存在和发展的动力。网络极大地满足了人的求知*、追求自由的*,提升了人的自觉性、能动性,展现了人的创造性。但是,人的精神世界的进步是永无止境的,网络社会公德主体建设应当把握这一特点,不断满足人们对意义的探求和对自身完整性的追求。
2.提高网络社会公德主体的交往能力
“任何人的职责、使命、任务就是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4],这不仅包括人的体力、智力,而且包含着社会的交往能力。
在网络社会里,交往实践的网络主体突破了个人的不可重复性,常常以多重自我和多样自我方式存在着,并被抽象化为符号的人、数字化的人、虚拟的人。但是在现实社会中,这些人都是有血有肉、有情有义、有人文精神的人。如果网络社会中的网络主体和现实社会中的现实主体在网络理想与客观现实的交织中,出现了“我不知道我是谁”“我应该是一个怎样的我”的主体自我迷失与混乱的状态,就自然会导致现实交往实践主体的自我评断和认识的混乱,就会导致交往实践主体的“身份危机”。因此,提高网络社会公德主体的交往能力、完善网络社会公德主体人格是抑制网络负面效应的基本前提。从这一点来看,网络社会公德主体所具有的社会认知程度与社会道德素质的高低,对于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的建设和整体道德风气的构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提高网络社会公德主体的交往能力,使网络社会公德主体能够始终坚持人的价值高于技术的价值,树立起社会价值高于网络价值的网络社会公共道德价值观,克服那种只注重网络技术的实用价值,不注重自我主体价值,特别是不注重网络社会公共道德价值观的倾向,克服网络主体趋近虚拟世界而疏远现实世界的危险倾向,提高网络社会公德主体的社会交往能力,使网络主体在网络交往中树立起承担相关的职责、任务和使命的自觉意识,兼顾自身及其他网络主体的利益,正确处理好网络主体自我与网络环境、其他网络中人的关系,这是网络社会公共道德主体建设的又一内容。
3.培养网络社会公德主体的集体主义意识
人不仅是个体性存在,更是社会性存在。离开了社会,人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网络的自由性、开放性等特征,极大地张扬了人的个性。但是,网络社会仍然是集体主义的时代,并且由于网络具有自由性、开放性等特征,网络社会更强调集体利益的道德权威性、个人网络权益的合理性,从而协调网络社会中集体与个体的关系。
网络的一体化趋势把世界各国、各地区以及社会各部门、各行业以及每一个网络社会的人连成了一个整体,使地球变为“村”,这种网络的一体化更加突出网络社会主体的共性,因此,不同层面的集体的利益在利益格局中就显得更加重要。同时,在网络社会中,各种规则不断繁衍,层出不穷。网络社会主体就会不断地把那些可以理解的共同利益在规则中自然地加以明确,并限制一些不合理的特殊利益,这样,无论是什么样的网络道德建设主体都会尽可能越来越依靠集体。但是,网络社会公德的主体常常难以感知集体的具体存在,同时,网络主体是否遵守社会公德也缺乏来自外界的监督和评价。这样一来,遵守网络社会公德可能难以得到及时肯定,违背网络社会公德也不一定立即受到谴责。因此,网络社会公德建设,必须在集体主义的旗帜下倡导自由、平等、个性,重视“为仁由己”,追求“慎独”价值,引导人们在尊重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去满足自己在网络环境下的多方面需要。
4.促进网络社会公德主体的全面发展
网络的发展不但推动着网络社会公德主体不断追求高层次的需要,而且为其追求归属、自尊、自我实现和全面发展提供了机会和可能。
网络的发展使人的交往范围得到革命性的拓展,网络社会公德不再是纯粹熟人之间的善恶评价。网络社会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向人们传播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帮助人们满足需要,发展个性,形成更加科学的思维方式、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高尚的伦理精神。在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道德自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个全面发展的人,必定是品德高尚之人;品德高尚之人,必定是“我要道德”而非“要我道德”。在他律作用被淡化的网络社会中,人们经受着更为严苛的道德考验。经受住考验的人们,逐渐成为“自己把握自己”“自己规范自己”“自己创造自己”的充满主体精神的人,这对于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网络的革命性成果不仅在于使人们交往的时空隔膜被去除,更在于它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连接他人的平台,为人的共同发展提供了可能。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76.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330.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1.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30.
(三)网络社会公德主体建设的途径
1.制度层面:对网络主体加强行政监管与依法治网
网络社会已成为社会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从整个网络社会主体的层面上讲,网络要安全有序地运行,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要达到应有的目标,离不开对网络社会主体的监控与管理,缺乏监管的网络社会是不可想象的。网络监管的目的就在于使网络社会始终运行有序,确保网络社会主体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促使网络社会公德健康地发展。
网络社会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它终归是人在使用,并且服务于人,理应遵循文明法治的基本逻辑。开放性并不意味着恣意妄为,自由表达并不等于四处骂街,信息共享更不是泄露隐私。没有基本的理性判断、规则约束,这样的网络只会陷入混乱。无规矩不成方圆,为了让网络社会更好发展,就必须划出网络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双黄线,这是网络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底线。试想,在如此复杂多变的网络社会环境中,如果没有行政的监管和法律的约束,而任人率性而为,就意味着人人可能成为被攻击的对象,当大家都在网络中进行谩骂、攻击、诋毁时,网络社会就会走向崩溃。
自1994年国务院颁布我国第一部有关网络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健全。除了在《统计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规定了与网络信息活动有关的内容外[1],还颁布了一系列网络规制的专门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自律公约等。当然,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属于行政立法范畴,以政府监管为主,政府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出现。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对相关网络主体的权限做出规定,迈出了依法治网的重要一步。
2.技术层面:网络主体树立管理防范意识
网络安全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它涉及计算机科学、通信技术、密码技术、数学、信息论等。对于网络安全,不同主体有不同理解。与普通上网者相比,网络供应商除关注网络信息安全外,更加重视网络硬件的安全以及网络通信的连通性。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互联网容易遭受安全威胁。网络攻击通常是无征兆的,并且容易迅速扩散。
当前,影响网络安全的因素复杂多样,包括自然因素、病毒、漏洞等,相关管理和使用网络的网络主体等都有可能对互联网的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因此,十分需要我们在建设网络社会公德的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来防范网络安全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可以采取多种措施:第一,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强化网络安全教育,提高网络主体的网络安全专业技术素养。第二,实行身份认证技术。利用用户口令和密码等鉴别方式实现网络系统权限分级。严格执行网络建立与使用的审批手续,从技术的角度确保每个终端的可追溯性。第三,应用密码技术,包括数字签名和不同网络加密技术(链路加密方式、节点对节点加密方式和端对端加密方式)等。第四,防火墙与入侵检测系统的应用,二者的联合应用不仅起到防御的作用,而且可以主动发现入侵并做出反应。[2]另外,网络系统结构设计合理与否也对网络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网络安全虽然不是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直接问题,但是,通过相关的网络安全技术有效地维护网络社会的安全,却十分需要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主体的道德作用和道德力量。
3.主体层面:提高网络主体的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网络主体是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根本和核心。可以这样说,不仅是在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中,就是在网络社会发展的任何领域,离开了网络主体,网络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任何事情,都是不可能的。因此,在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过程中,网络主体层面的建设就显得最为根本、极为重要。从社会调控的角度看,道德总体来讲是属于自律性的手段,而技术、法律等却是他律性的手段。网络社会发展的事实表明,他律性手段在解决网络问题上都存在着某种天然的缺陷。网络技术、法律等外在手段难以即时应对网络社会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在网络社会环境下,出现的大量问题,往往是需要通过网络主体在内心来进行自我调节的,让网络主体以自身的行为和承担更多的道德责任来解决的。如果各类网络主体,无论是广大网络用户,还是网络运营服务商、网络管理者等都能够高度自觉地形成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的自律意识,实行自我管理,自觉地担负起各自在网络道德问题上的责任,那么,在网络社会中出现的许许多多涉及网络社会公共道德领域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在任何社会环境中,即便有再好的社会管理技术的调控、再完善的法律法规管理,这些外在的手段仍然需要内化为社会主体自身的意识和行为,才能充分发挥作用。为此,网络社会公德建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就是引导所有的网络主体始终坚持网络社会公德的原则、精神并努力践履,切实担负起建设网络社会公德、维护网络社会秩序、促进网络社会发展的责任。
4.对外层面:在网络国际交往中养成主体的社会公共道德
近年来,围绕互联网安全问题,国际国内话题不断。从世界范围看,美国“棱镜门”事件曝光,网络安全问题再度升级。在国内,个人信息安全、黑客攻击、病毒肆虐等,一再引起社会关注。事实上,伴随着虚拟化、大数据、云应用、自带设备办公及可穿戴智能设备的广泛应用,互联网信息安全与网络社会的伦理道德问题正面临着不断增多的新挑战。随着4G、5G时代的到来,移动互联网应用呈现爆发式增长,而这些应用的广泛使用也给恶意软件等创造了网络道德失范的机会。在互联网广泛渗透于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今天,网络安全问题与个人、国家的命运息息相关。正如**所说,“网络和信息安全牵涉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面临的新的综合性挑战”。自英国《卫报》公开了美国在2012年10月制定的网路攻击效果行动(Offensive Cyber Effects Operations,简称OCEO)的具体内容以后,国际社会更加关注网络安全问题。
2013年7月8日,中美在华盛顿举行第一次网络工作组会议。中美双方就网络工作组机制建设、两国网络关系、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双边对话合作措施等网络安全、网络伦理道德问题进行了交流。双方表示,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和平、安全、开放合作与网络社会的道德良序。
2013年3月,英国政府宣布了一项倡议,计划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分享网络威胁信息,包括建立可靠的网络门户,实时分享信息。同时,英国政府宣布,为对抗全球网络威胁,英美阵营决定整合网络安全资源,未来将在英国剑桥大学设立一个全球网络安全中心。
2013年4月,美国总统奥巴马提交的《2014年国防预算草案》,将五角大楼的网络安全经费大幅增至47亿美元,以拦截来自他国的网络攻击。包括路透社、塔斯社等在内的国外各大媒体认为,此举表明,美国将把更多的资源用于新兴的全球网络军备竞赛,美国正在为大规模的网络战做准备。
2013年6月,来自北约28个成员国的国防部长在布鲁塞尔召开会议,专门就网络安全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同意加强网络防御能力建设。按照北约的网络防务规划,自2013年起,所有北约国家都将推出网络防御国家政策,建立网络防御国家主管机构,并形成针对网络攻击的即时响应能力。
2013年7月,新加坡政府发布新一轮《国家网络安全发展蓝图2018》,拟在今后5年内提升政府关键领域抵御网络袭击的能力,使新加坡发展成为一个“可信且强健”的信息通信中心。
2013年8月,俄联邦安全局公布《俄联邦关键网络基础设施安全》草案及相关修正案。这是俄政府在新的网络安全背景下,对关键部门信息系统强化安全保护的最新举措。
2013年9月,为提高政府机关和大型企业对网络攻击的应对能力,日本总务省、防卫省等5个中央政府部门在东京进行了首次网络攻击防御演习。报道称,此次演习假想特定职员个人邮箱作为网络攻击对象收到病毒邮件,导致系统感染病毒,内部信息泄露。
从2013年10月开始,英国军方准备招募数百名计算机专家,组建一支具备网络攻击能力的专门部队。据悉,这支新军队将使英国军方具备“网络反击”能力。如同军队其他作战人员一样,他们全天候为国家效力,而作战地点不仅会是英国本土,也有可能是其他国家,以保护重要的计算机网络和敏感数据。英国由此也成为首个公开宣布建立具备攻击能力的网络军队的国家。
由以上各国的行动可以看出,网络安全问题与伦理道德问题日益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挑战,维护网络空间安全与良好的网络社会公共伦理道德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显然,面临日益严峻的网络威胁,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如今,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仅靠一个国家的力量难以有效应对网络威胁与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的混乱、无序与沦丧。各国在维护网络安全和人类共同的网络社会公共道德领域有很多的共同利益。所以,许多国家正在积极尝试发展网络空间安全与共建网络社会的公共伦理道德领域的合作。《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提出,中国主张各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互联网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承担维护全球互联网安全的责任,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
在当前国际社会广泛开展网络安全建设与防范以及网络伦理道德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加强网络社会的各个国家网络主体的交往,不断学习世界先进国家开展网络安全防范与网络伦理道德建设的有益经验,积极地充实我们对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认识,丰富我国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内容,有效地推进我国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的建设。
注释
[1]饶传平.网络法律制度:前沿与热点专题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35.
[2]祁明.电子商务安全与保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8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