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暴力形式:
第一种为原始暴力或“情感性”暴力。原始暴力起因于愤怒、贪婪以及恐惧。受愤怒驱使的暴力,典型地会在报复中证明自己;出于恐惧的暴力,用自卫或先发制人的行动表达自己;“受贪婪驱使的暴力,通常被伪装成‘强权即公理’”。
第二种暴力形式是法定暴力,它与原始暴力势不两立。这种被本雅明称为‘神话暴力’的暴力形式,是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基础。法定暴力是以暴制暴。与原始暴力不同,法定暴力要在正义与非正义之间做出区分。法律正义的目标就是要创造一种法律和正义的领域,而原始暴力在这种领域中是被排斥在外的。”
第三种暴力形式是政治暴力。阿斯曼利用卡尔·施密特来解释他所理解的意思:在紧急的状态下,政治暴力不但转而反对制度化的法律,而且悬置较大部分的或较小部分的公民权利。政治暴力不仅把目标指向权力的维护,还依赖于爱国热情的激发和对其内外敌人的仇恨。剩下的还有两种暴力形式,并且,“唯有通过它们,人们才能进入宗教的王国”。
第四种暴力是“仪式暴力”。“我们一直忽略了这种形式,因为它几乎已经从现代世界的宗教领域中消失。在早期的宗教或‘异教徒的’宗教中,所有以宗教之名来实施的暴力都是仪式暴力。”正是这种类型的暴力,在勒内·吉拉尔著作中占据了绝对中心的位置。
第五种也是最后的暴力形式:宗教暴力。这种暴力关涉上帝的意志。阿斯曼的论点是,“这种暴力形式只会发生在一神教中”。(Z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