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安日报-最泰安
原标题:泰安市城管领域“以案释法”①:厨余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城市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大到基础设施建设,小到一块地砖、一个井盖,都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不断进步,一些城市管理问题也在不断地显现。破解难题,需要城市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创新,更需要社会公众主动参与城市管理,营造“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社会氛围。
为构建“共治共管”的城市管理工作新格局,引导市民认识、了解城市管理基础问题,积极参与城市治理,共同建设美好泰城,市城市管理局认真梳理泰安市城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擅自处置餐厨垃圾、擅自修剪树木、遛狗未按规定牵引、夜间超时施工、运输车辆未密闭等方面,通过发生在市民身边的案例以案释法,引导大家做文明守法的好市民。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8日,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马某经营的泰山区“某美食城”擅自倾倒、处置厨余垃圾,未将厨余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据《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规定:
当事人未将厨余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的行为违反了《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此规定内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倒卖、变卖、转让厨余垃圾;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
依据《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将厨余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的,或者畜禽养殖场、养殖企业等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城管提示: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广大市民及餐饮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垃圾分类相关规定,在源头上实行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尤其是厨余垃圾的产生单位、收集单位,更应该积极响应、大力支持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不得随意收集、处置厨余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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