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这些专业名词不是专业的人肯定搞不清楚。
其实,地域管辖解决的是官司到哪个地方的法院去打的问题。
生活在一地的老百姓打官司自然会了解下当地法院的大门是朝哪边开的,跑错了地方总不好。
而级别管辖则解决的是案件由哪一级法院管的问题。细心一点的朋友在生活中也许会注意到新闻报道中常出现的法院,分为县法院、市中院、省高院这样一些称谓。
县法院就是基层法院,市中院就是某地中级人民法院,而省高院指的是某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上面还有一级,那就是我们国家的最高人民法院。
要是原、被告把官司打到最高院,那可就算是打到底了!
由于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的四级二审制,也就是说一个案件经过法院二级审理判决就终审,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这四级里哪个级别的法院来受理第一审案件,则需要定个标准。人们可以对照这个标准,在起诉之前就知道应该找哪一级的法院来管,也就不会跑错门,白白浪费资源、时间和精力。
一般来讲,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按案件的诉讼标的、复杂程度来制定的。
这些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不仅国家、社会财富巨增,老百姓手里也有钱了,在一些发达地区,一套房子就价值数百万之多,如果还是按照以前设定较低的级别管辖的受理标准,那么大量的民事案件就会涌进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院,甚至最高院。而省高院、最高院的职能定位是指导重大案件审理、制定符合国家、社会发展的司法规范,如把大量的精力花费在办理巨量的具体案件上,是与法律赋予的职能定位矛盾的。因此改革开放以来,最高院对于级别管辖受理案件的标准也一再提高。
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9月17日最新的规定,民事诉讼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再次被提高。
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为: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5、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从最高院最新的规范来看,如果原、被告当事人住所地双方均在或者均不在省级行政区的,中级法院的标的额为5亿以上;一方不在的,则为1亿以上。通过上述标的数额的区分,能够有效地避免一些不当的地方保护主义弊端。
举例来说明,如果张三和李四打官司,张三和李四均为浙江人的,那么如果案件的标的在5亿以上的则由当地的中级法院受理,5亿以下的则由当地的基层法院受理。如果张三是浙江人、李四是上海人,那么这个标准则为1亿。
这一次级别管辖调整基本上把绝大多数的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和二审审理放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层面,而能够让省高院和最高院腾出更多的资源来从事司法指导和社会规范工作。
当然对于一些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提审或者上级法院也可以报请上级法院由其提审。
最高法院此次级别管辖调整将对民事诉讼活动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