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信社分为以下部门,农信社合作社,农信社国际金融部门,政通农信社培训学校,农信社信贷部门等,是目前由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的部门。
是由管理体、机构性质、机构特点、贷款利率、贷款条件、贷款人条件组成。
- 管理体
所有人
农村信用社的宗旨是"农民在资金上互帮互助",即农民组成信用合作社,社员出钱组成资本金,社员用钱可以贷款。最初的信用社,大部分出资来自国家,农民的出资只占很少部分。2004年左右,央行和地方政府曾拿出大量资金(央行就拿了1650亿)给信用社的亏空买单。所以说信用社的产权并不模糊,它的所有人就是政府。
管理人
县联社与单个信用社的关系,就相当于总行与支行的关系。一个县里有县联社,一开始县联社归农业银行管,后来归人民银行管—又归地(市)联社管。再后来把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交给省政府,省政府又成立了省联社,省联社管着县联社。
- 机构性质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农村信用社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 机构特点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
3、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 贷款利率
法定利率
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
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基准利率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合同利率
贷款人根据法定贷款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范围,经与借款人共同商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的某一笔具体贷款的利率。
- 贷款条件
1、 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基本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农村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
4、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贷款保证人必须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存款账户并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资信度的企业或经济实体。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为主,须具有商品性,且易于变现
5、农村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6、申请固定资产、房地产等项目贷款的,借款人的所有者权益、自筹资金比例必须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文件资料
7、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8、农村借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
- 贷款人条件
1、社团贷款及其借款人的条件:
(1) 借款人是社团贷款牵头社的入股社员,在该社开立了存款帐户
(2) 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
(4) 能够提供有效的保证或动产、不动产、权益抵(质)押
(5)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贷审会会议对贷款进行审议的主要内容:
(1) 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2) 贷款定价及其带来的综合效益
(3) 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4) 根据贷款项目情况,需审议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