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版:2014年1月1启用,版式改为A4纸规格,竖排3联(包括正页、副页和存根),取消原封皮和部委印章。背景采用“中国长城”图案,采用黑白水印、光学水印、光变油墨、全息洗铝定位烫印、微缩文字、彩虹印刷七项防伪技术。第五版取消原第四版正页上的卫生部印章,背面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
第六版:2019年1月1启用,在原防伪印制技术基础上,将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封底标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字样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监制”,其他文字、格式以及所有防伪点均未作改动。
三、如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分为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首次签发和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
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首次签发是由该医疗保健机构办理。医疗保健机构审核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依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要求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工作。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是由新生儿拟办理出生登记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委托管理机构办理。签发机构在审核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亲子关系声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后予以签发。
换发: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或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工作由原签发机构办理,须审核如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2.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申请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还须审核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补发:是指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形导致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须审核补发申请表、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原签发记录后,按原证信息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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