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转跳跃我闭着眼什么梗,我跳出来了我又跳回去了什么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3-21 00:36:44

“旋转跳跃,我闭着眼。”

这句耳熟能详的歌词,在现实中由这样一群人倾情演绎着:他们可以与车辆竞速,拥有果断出手的勇气,面对指责也沉着应对,在众声喧哗中“艰难谋生”。你以为我们说的是武侠小说中的英雄?不不不,我们是说那些凭剧情和演技牟利的“碰瓷”者。

关于“碰瓷”,有人说“拦车躺地一分钟,吃喝两周不用愁”;有人说遇到高级“碰瓷”只能哑巴吃黄连,赔钱了事;还有人说不能让“碰瓷”者逍遥法外……那么,到底什么是“碰瓷”?“碰瓷”都有哪些危害?“碰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碰瓷”之事,由来已久

据说,“碰瓷”是清朝末年一些没落的八旗子弟“发明”的。这些人平日里手捧一件赝品瓷器,故意走在闹市街巷,让行驶的马车不小心“碰”他一下。瓷器摔碎了,瓷器的主人非说这是名贵瓷器,缠住车主要赔偿。久而久之,人们就将这种行为称作“碰瓷”。

历史上碰的是“瓷”,发展到现代,同样不务正业想发点偏财的人,考虑到再拎着瓷器上街显得自己过于醒目,不断想出各种“碰瓷”新招。最常见的是平地摔,一般用“肉体挡车”的方式“碰瓷”,此外还有假装被狗咬的、有开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甚至还有团伙分工明确共同作案的等等,把莫须有的故事伪装成要对方担责的事故。

这群“表演艺术家”可能出没在十字路口、集贸市场等任何场合,天作幕,地为席,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真正达成了“闻者伤心,听者落泪,谁遇谁倒霉”的“惊人成就”,甚至惊动了“两高一部”。

10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明确界定: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碰瓷”劣行,贻害无穷

“拦车躺地一分钟,吃喝两周不用愁。”利用被碰瓷者怕麻烦,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碰瓷”者没少占到便宜。也正因此,这种恶劣的“碰瓷”行为出现了“人传人”现象,在新闻上那些互飙演技的身影屡见不鲜。

“碰瓷”的存在,让受害者苦不堪言,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想象一下,你有急事开车赶时间时,行车记录仪显示有人慢慢悠悠走到车前倒下,对方张口就让你赔钱,不然就躺着不走,真是让人进退两难。要么给钱息事宁人,要么报警惩治他,但会搭上自己的时间,甚至耽误正事,怎么选都会让人觉得憋屈。更有甚者“碰瓷”后,纠结同伙用言语或暴力恐吓受害者赔钱,甚至直接动手抢劫、毁坏财物等等。

此外,“碰瓷”这种歪风邪气还会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倘若人们觉得“碰瓷”可以“发家致富”,会引起大规模模仿,且易滋生黑恶势力。长此以往,每天行走在路上,与陌生人擦肩而过都要万分小心,导致人心惶惶。

近两年网上对碰瓷案件有诸多报道,如“南京公交车司机遭遇碰瓷党”“河南大学生地铁扶老人被讹”等。点开类似新闻的评论,会发现除了有对“碰瓷”者的指责,还有人感慨“这都敢扶,家里有矿啊?”“以后碰到这种情况,我是不敢帮。”可以说“碰瓷”现象正慢慢侵蚀着中华民族数千年来乐于助人的优良传统美德,当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出现时,却无人敢帮。

惩治“碰瓷”,势在必行

通过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可以发现,此前的裁判文书中就经常出现“碰瓷”一词,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也会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但由于当对“碰瓷”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各地各部门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在一些具体的案件的定性处理上容易造成分歧,更有一些案件中对于“碰瓷”者的处罚被人诟病不够严厉,无法起到相应的震慑作用。

《指导意见》除了首次明确界定何为“碰瓷”外,还梳理了“碰瓷”犯罪的主要类型,明确了“碰瓷”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需要明确的是,“碰瓷”本身并不是一个罪名,要根据“碰瓷”行为中的具体违法情形确定相应的罪与罚。

实施“碰瓷”行为构成的犯罪常见情形分为两类。一是诈骗类。主要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二是敲诈勒索类。这类情况除了制造假象外,还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等。

“碰瓷”行为还会滋生其他的违法犯罪。实施“碰瓷”,若其行为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还涉嫌构成其他犯罪,如虚假诉讼罪、盗窃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

此外,《指导意见》还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犯罪集团、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处罚做出了明确。《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而对于“碰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犯罪分子以及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应当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惩。

现实中,还有许多“碰瓷”者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自己只骗取的钱财少,就不会构成犯罪。此次《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嚣张的“碰瓷”者。

简言之,《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帮助人们正确认识“碰瓷”行为,一方面是对“碰瓷者”的极大震慑,另一方面则有助于帮受害者认识到自己被“碰瓷”,勇敢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显然,

碰瓷者既不是君子,

更取之无道。

对于“碰瓷”者来说,

除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外,

还可能因“碰瓷”失误

导致自己真受伤甚至丢掉性命。

正所谓“碰得好坐牢,碰不好丢命!”

这个“瓷”你还敢碰吗?

来源:法治日报(文:宋胜男 刘欣 孙天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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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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