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灭火器是否需要“年检”的问题,一直困扰了很多企业。
很多地方消防检查人员确有灭火器“年检”要求,主要依据是在《关于督促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维护职责确保有效扑救初起火灾的通知公消 [2000]423号〉文件中有规定: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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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部分消防检查人员将《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作为依据,试图让灭火器列入消防设施,甚至个别省份地方消防条例明确灭火器“年检”要求。
而在有关灭火器的其他法规标准中,我们又可以见到“3 1”或“5 2”的检查维修要求。究竟如何请看下文:
说起灭火设备,想必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灭火器了,我们不仅在企业、单位里能见到它的身影,而且很多人在家里都有配备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GB 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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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跟大家说下:灭火器筒体上面的钢印是它的出厂日期。
一般根据灭火器的类型不同,维修的期限也有所不同。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经首次维检以后每满1年需要进行维检,这就是我们说的“3 1”。
而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期满5年,经首次维修以后维修以后每满2年应送至具有三级以上的维修维保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这就是“5 2”。
而这个日期是印在合格证上,根据相关规定:经维修灭火器按照《灭火器维修》(GA95-2015)的制定标准在瓶体加贴维修合格证,合格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维修编号;
2.维修企业的负责人和维检人员盖章;
3.灭火器总质量;
4.维修日期;
5.维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不应随意添加灭火器维修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