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对原产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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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主旨
本条规范的是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管理。
立法背景
本条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遗传资源”是指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具有遗传功能的材料(遗传材料),包括来自植物、动物(应包括人)、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其中,动、植物遗传资源是指动、植物本身和所有的体细胞与生殖细胞系;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脱氧核糖核酸(DNA)构建体等遗传材料及相关的信息资料。野生动物的遗传资源是指野生动物个体的核酸、基因、基因组、细胞、组织、器官及其制品等的资源材料和由其产生的遗传信息资料。由于野生动物种类的丰富性、独特性,其蕴含的遗传资源极为丰富、独特,具有难以估量的科研开发价值。特别是随着生物开发技术的发展,预计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研究开发将对人类寻求新型食品、药物、材料等科技探讨具有革命性意义。
正因为生物遗传资源对人类今后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近30年来,美、英、德、法和日本等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采取了三步策略:一是加速收集野生动物的遗传资源,建立国家遗传资源库并以战备资源予以保存;二是制定完善的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法规,防止遗传资源流失;三是组织科技力量开展生物遗传资源产业的研发,通过国际专利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上述国家在切实加强自身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管理的同时,借助其技术优势,转向利用其他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研究开发新型食品、药物、材料等,但同时又希望其他国家保护其开发技术等知识产权,并已推动一批调控野生动物重大经济性状的功能基因的国际专利注册,使得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竞争态势日益强烈。
加强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管理的关键环节,就是要确保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管理和相关活动,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如果缺乏法律的保障,面对当前的形势,对我国利益的报害将难以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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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本条第一款提出了国家对野生动物遗产资源保护的基本要求。确立了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的则,我国地缘辽阔,是世界上野生动物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丰富、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潜藏着难以估量的价值和经济开发潜力。但在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开发研究方面,由于起步晚、投入有限,至今基础实力仍十分薄弱,研究成果少。我国这项工作目前也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当前,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我国境内分布的120多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采取野外巡护和栖息地恢复措施;对大熊猫、朱鹅、金丝猴等250多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开展了人工繁育并取得了成功,并在此基础上对20余种野生动物实施了放归自然、重建或扩大了其野外种群。通过上述努力,我国濒危野生动物生存状况总体上得到改善。上百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明显上升。
将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纳人管理,首先是制定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其次是建立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建立基因库是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的重要方式,是管理遗传资源的基础和手段。2001年,国家林业局与教育部联合在浙江大学建立了“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质基因保护中心”,以珍稀濒危和受胁迫野生动物为对象,分阶段、分地区、有计划广泛、系统地开展了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抢救性保护工作,加快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收集和开发研究,保护野生动物遗传资源。
我国参加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了缔约国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的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共同协商原则和惠益分享原则。目前,世界各国达成的基本认识是,对包括野生动物的生物遗传资源开发研究,应当采取积极的合作推进措施,促使其早日造福整个人类。但从国家层面,平衡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利益分配的措施,则是如何处理遗传资源主权和遗传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其基本准则应当包括:一是野生动物资源国拥有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主权,并有权从中获得受益;二是技术先进的发达国家以不违反资源国法律的方式获得遗传资源和从事开发研究,拥有由此获得的知识产权,并有权从中获得受益;资源国有义务保护其知识产权。但如果其获得遗传资源的方式违反资源国法律,则资源国有权对其知识产权不予保护。三是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主权国和开发研究国之间,对遗传资源转让使用及知识产权开发的后续受益,应由两国相关机构协商惠益共享方案。这些原则和共识将随着我国这项工作的开展,逐步落实和规范。
相关规定
《演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
(编辑:张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