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谢春龙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一个农村女人,嫁到了外村,户口也迁了过去,拆迁的时候能获得补偿吗?说到这,你是不是以为我又要说外嫁女是否能享受拆迁补偿的事儿?不介,外嫁女的事儿之前各方都说烂了嘴,基本上大家都明白怎么回事儿了,也着实让“外嫁女”这个称谓火了一把。今天要讲的这事儿,回归本质到你理解,我慢慢说,你细细看。
户口在村里就是村集体成员了吗?话说徐女士和王先生两人都是离异带孩子,偶然间相遇,情投意合。二话不说,二人都是再婚人士,就决定在农村先举办婚宴,婚宴后徐女士一直在王先生家住,但二人却没有领结婚证。各位,请告诉我,婚宴了都不领证,这是不是农村常有的事儿?
就这样二人不明不白的一起生活了8年。后来徐女士的儿子因病过世,白发人送黑发人,徐女士悲痛万分,始终解不开这个难缠的结。但是!在王先生和他闺女对徐女士的细心照顾,开导、精神安慰下,徐女士释然了。深受感动的徐女士与王先生领了结婚证。(之前不领证,难道是考验这位王先生爱不爱她吗?)
随后,徐女士将自己户口也迁入了王先生的村里。(看来是要好好过后半辈子了)
就在徐女士户口迁入之前,当地县政府发布了冻结公告,要征收王先生所在村土地。这一征收拆迁,补偿就来了。当时徐女士也没多想,就觉得自己的户口迁入王先生的村跟征地拆迁无关,就和村委会小组长签订了一个结婚入户协议书,签字画押承诺将自己户口迁入王某的村后,不参与经济分配。
随后,村委会就制定了以现有在册户口为准进行分配的拆迁补偿方案,没有发放徐女士征地补偿款。徐女士看着别人都拿到了好几万的补偿款,越看越眼红,我户口在就得发我钱啊。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是在册户口,要求村小组按标准给自己安置补偿费。
徐女士觉得现在自己是在册户口人员,就应该得到安置补偿费,之前自己承诺的放弃协议应该无效。
村委会可就不答应了,说你徐女士户口虽然迁过来了,但现在仍承包了你原户籍所在村里的土地,还享受国家粮食补贴,怎么可能两头都要,况且你之前还承诺了户口迁过来后放弃经济分配,这就是不讲诚信。
法院审理后对徐女士的诉求不予支持。徐女士不服,上诉!二审认为一审正确,维持原判。
徐女士这下没了脾气,只能认栽。
甘蔗不能两头甜虽然徐女士在征地补偿款方案确定时已将户口迁入王先生的村子,而且从分配方案中看,也是属于在册户口。但徐女士在入户前与村委会签了一份儿结婚入户协议,承诺入户后不参与经济分配,也就是说徐女士放弃了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这份儿协议符合当地村规民约,又符合公序良俗,应该得到确认。
还有一点就是,徐女士户口迁入王先生村后,没放弃原籍的土地承包权,还在享受原籍土地的补贴。因此,就是说徐女士在原籍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两头都占着。所以,违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性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关于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闹的纠纷,基本都是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两方互相争执。
那么,怎么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呢?以下几点记住你就明白了。
第一,遵循法律政策、尊重人民群众意愿、民主决策,尊重历史,承认现实,保障好村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权利。
第二,户口虽然能证明我们每个人的身份,但并不是确定农民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标准。也就是说,别动不动就拿户口说事儿。
第三,最重要,每个农民只能在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说白了,就是唯一性,就是你不能两头都占着,甘蔗不能两头甜。
第四,农民要是在签了结婚入户协议,不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就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应认定有效。
你瞧瞧,搞明白以上几点就很好确定成员资格了。别动不动就吵,就嚷嚷,只要用心,没有什么是不能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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