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人:邓平
违法时间:2023年3月24日
违法地点:黄河十一路渤海十一路
违法行为:逆行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10
交通违法人:田海涛
违法时间:2023年3月24日
违法地点:黄河十一路渤海十一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悬挂号牌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燃油助力车或者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二)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案例警示
01
3月23日,邯郸。任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单某沿广平县青莲街行驶至建设路交叉路口时闯红灯通过路口,与一辆小型汽车发生碰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载人因未佩戴安全头盔受伤,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任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有以上这些不文明习惯的驾驶员
要注意了
千万不要再心存侥幸
要时刻牢记
安全才是离家最近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