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公司向丁某公司采购了一批货,双方由甲方在合同上盖章后传真到丁某,丁某盖章后再回传甲方的方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逾期交货或无法交货支付合同标的额30%的违约金。丁某公司未能按时交货,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公司支付违约金。法院受理后发现,甲公司仅提供了合同传真件,并无其他证据材料,而丁某对双方间的合同关系则不予承认。
律师解答
传真件虽然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但并不能等同于原件。因为传真是一种将书面文件转化为电子数据再还原成书面文件的产物,其本身很容易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伪造、变造。即使没有被伪造或变造,也可能因为传真机设备的问题导致传真件中的印章、签名失真。此外,传真件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周围环境的变化可能存在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风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接受传真件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上述案例中,丁某方对双方的合同关系不予承认,导致的结果就是甲方可能会因无法证明其和丁某方存在合同关系而败诉。所以,如果要使合同传真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来印证传真合同的真实性。
建议企业尽量不用且慎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尤其是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合同必须使用书面合同书的方式签订,对情况紧急需以传真签订的合同,最好及时采取证据补强的措施,比如事后对传真内容补签书面确认书,或直接在原传真件上重新签名盖章,变传真件为真正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