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有观点认为,本案应属于“假卖”行为,吕亚金与张XX签订转让QQ账号合同的意图即在于骗取对方财物。
但从本案案情来看,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吕亚金并是在转让QQ号码前即产生欺诈财物的犯罪故意。
相反从吕亚金供述来看,“号码卖了两天后,又想把QQ号码再要回来”、“想试试如果能找回来就不给张××了”,吕亚金是在转让过后抱着尝试的态度取回该QQ账号,因此并不成立事前诈骗。
尽管人工参与的申诉行为在表面上与三角诈骗的行为构成极为类似,然而,这一行为却并不能构成三角诈骗。
因为其不满足诈骗行为构成中的一个重要条件,基于错误认识的处分,也即处分与错误认识间需具有因果关系。
在用户转让QQ账号后的申诉途径中,处分人是腾讯公司的工作人员,其错误认识在于不了解该账号已被用户转让,申诉人已经不再对该账号享有占有使用权的事实。
这一事实并非是决定QQ账号申诉结果的前提,尽管工作人员的交付是主动自愿的交付,但工作人员对于该账号的处分并非是基于该错误认识。
从申诉填写的资料来看,包括注册时间、注册地点,注册人信息、曾用密码,常用登陆地点,开通服务等,腾讯更多的是在判断申诉人是否是该账号的原始注册人或者是该账号的经常使用人。
只要用户提供的证据足够,工作人员即提供该账号的重置密码途径,由申诉人重新占有该账号。而在这些证据中,并不涵盖用户是否已转让该账号的内容。
工作人员也并不进行用户是否已转移占有的确认或判断,用户是否转移占有并不是工作人员处理账号争议时的考虑前提。
这一错误认识对于工作人员的处分来说是无关紧要的。吕亚金作为该QQ账号的申请人及长期使用者,其填写的申诉资料与服务器端的资料匹配是其申诉成功的原因。
基于腾讯的服务协议,工作人员也不承认用户之间的转移占有。
即使工作人员知道申诉人已经有偿转让了该QQ号码,工作人员仍会按使用规定将QQ账号的占有使用权转让给其认为的“初始申请人”,而不保护账号受让方的权利。
即使工作人员知道被欺诈的真相,知道被隐瞒的事实,知道该账号已经转让给了张XX,但由于腾讯的工作人员并不保护账号受让人的利益,这一事实并不能阻却工作人员将账号的占有使用权重新赋予吕亚金。
故由于缺乏错误认识下的处分这一重要前提条件,本案同样不能成立三角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