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目前刑法学的理论与实践中,一般认为盗窃罪的对象需满足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为人力控制、且属于动产等条件。
结合前文对于QQ账号财产属性的分析,在本案中,吕亚金私自通过电脑将该QQ账号取回,已经实质上侵犯了买受人张XX对于该QQ账号的占有使用权。同时该QQ账号的占有使用权具有经济利益,更由于之前转让合同中4500元的转让价格获得了现实明确的价值度量。吕亚金侵犯了张XX的财产权,涉案金额为4500元。
而QQ账号明显是可以通过掌控账号密码的方式为人力所控制。
尽管虚拟账号 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但盗窃虚拟账号的行为本质与传统盗窃犯罪并无二致,作为财产性犯罪对象的财物,理应包括具有价值与管理可能性的一切有体物、无体物与财产性利益。
故该QQ账号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亦不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吕亚金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取回了该QQ账号,但其并不打算归还给受让人,明显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受让人电话要求取回账号时,不予协助并拉黑拒绝联系更是证明了这一点。电子证据显示吕亚金后来自己又实际使用了该QQ号码。吕亚金的目的也即在取回QQ账号后,既拥有了账号,又获得了转让出售获得的4500元。
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重新取得了该QQ账号
传统的盗窃行为在于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的公私财物。在网络账号上,占有取决于是否实际取得账号与密码。吕亚金在被害人不知情之情形下,通过申诉途径重置密码,完全排除了受让人对于该账号的占有使用,无论是否有人工介入,都应属于盗窃行为。
从吕亚金申诉成功重置密码之时起,该账号就被其非法占有。原买受人的占有也被其完全排除。吕亚金事实上占有了财物,被害人丧失了对于该QQ账号的控制。
腾讯公司不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已明确了受害人的QQ账号占有使用权具有经济价值,对其的剥夺侵犯了其产权。这个剥夺行为是由吕亚金提起申诉,腾讯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腾讯公司的名义最终决定的。
但在本案中,腾讯公司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腾讯公司作为QQ账号的拥有者,其是根据本身的管理规定管理控制QQ账号的分发与使用。
对于受害人的损失,是由吕亚金的申诉行为导致,腾讯公司基于申诉内容进行QQ账号的处分,本身没有过错,也更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或目的。 其次,买受人在登入QQ软件时,即同意了腾讯公司的一系列使用规定,也应该遵守腾讯公司对于账号的相关管理规定。
作为账号的所有权人,其有权依据规定收回该QQ账号或重新分发该QQ账号。其取回占有使用权重新分发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