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第(一)篇已经谈到,按劳分配中的内在矛盾是:社会劳动的成果按个人劳动分配。这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基本矛盾在社会主义分配领域里的反映。
现在,我们来分析按劳分配这一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在具体实践中釆取了哪些具体形式?
第四个问题:为什么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时期要采用工分制,而不能象城镇工厂里那样釆用工资制?
原因就在于:新中国创建初期,我国农业基本上还是使用手工农具的传统农业,具有很大的自给自足成分。在农业产品中,商品所占比率很小。农民的劳动产品中,大多数要留作农民自已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或者说,农民生产和生活所需资料,大多数来自他们自已的劳动产品。
在生产资料方面,牛、马、骡、驴等大牲畜是自已养的;喂养大牲畜所需的饲料粮是自已生产的;种子是从自已生产的农产品中留的;肥料是自已积的农家肥;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是再生性资源。只有少量生产资料,例如农具中的铁器之类需要外购。
生活资料方面,粮食、蔬菜是自已种的;猪、鸡、鸭、鹅等是自已养的;房子是自已在亲友、同村人帮忙下盖的;各种木器家具是请村里的木匠做的,甚至是自已做的;点灯的油是自已生产的菜油或豆油;喝的是井水或者泉水、溪水、河水。更早的时候,农民还自已纺纱织布,自已做衣服、鞋袜,不过在五十年代,大多数地区的农民已经习惯于从供销社买布来自已做衣服了。总之,那时候,除了盐、铁器等少量生活资料需要外购以外,农民的大多数生活资料来自他们自已的劳动产品。
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的按劳分配,分配的对象大多数是他们自已生产的实物形态的劳动产品,只有少部分是集体经济通过出售余粮和搞集体副业而获得的货币。
城镇的工厂就不一样了,工人们生产的劳动产品,基本上都要作为商品供应市场的,都要通过商品交换转化为货币;另一方面,工厂所需的各种生产资料都要用货币从市场上购进,工人及其家庭所需的各种生活资料也都要用货币定期在市场上换得。所以,城镇的工厂和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都需要釆取货币形式的工资制度。
按劳分配在农村釆用工分制形式和在城镇釆用工资制形式的背后,是特定历史时期我国农村自然经济占主要成分和城镇基本商品经济之间的差别。
第五个问题: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时期的按“工分”分配,是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吗?
答案:当然是。
因为农村集体经济时的“工分”,是社员参加集体生产所付出的劳动的记录和符号,也就是说,一个社员所获得的“工分”,代表了他为集体生产所付出的“劳动”。按“工分”分配,就是按劳分配。而且,通过“工分”这个“劳动”的符号,张三、李四等具体劳动者付出的锄地、割麦等具体劳动,都转化成了同质的无差别的抽象劳动。
我们知道,具体劳动是不同质的、千差万别的,而不同质的东西是不能相加减的,例如,一个男人套牛犁地1小时的劳动,与一个妇女簸粮食1小时的劳动,性质上是无法相加在一起的,但转化为工分这个同质的抽象劳动符号以后,就可以方便地相加了。
第六个问题:农村集体经济时期的工分制度,又可以分为哪几种形式?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时期,除了釆用工分制作为基本的分配形式以外,又有评工制、包工制、包产制三种具体形式。三种形式的基本做法如下:
1、评工制
基本做法:
(1)由记工员记下每个社员参加集体劳动的时间。
劳动时间以“天”为基本单位。
将“天”这个基本单位又分为若干个“段”。例如,我当年插队的那个生产队,将一“天”分为4个“段”,清晨出工至早饭前算1“段”,早饭后出工到晚上收工算3“段”。(一般中午带干粮在地里吃,不回家)。
(2)定期召开全队社员的评工会议,通过民主评议,评定每一个社员劳动一天应得的工分数。
因评工会议的召开频次和间隔时间不同,可以分为日评、周评、月评、季评、年评等方式。
对每个社员的劳动进行民主评议时,考虑的因素有:①劳动者的性别和年龄;②劳动强度;③劳动技术;④劳动表现;⑤其他。
一般情况下,最高分为每天10分(也有的生产队的最高分定为每天12分或更多),就是:将一个生产队里经常承担重体力劳动的、劳动技术最好的、劳动表现最好的若干名社员,评定为每劳动一天记10分工。其他劳动较差的社员,比照得最高分的社员,分别评定较低的工分。
评定的结果,中轻年男子,大致在每天8分至10分;中轻年妇女,大致在每天6分至8分;老人、未成年的半大小子和姑娘,根据各人情况不同,大致在每天4分至7分之间。
(3)将每个社员经评定的每天劳动应得工分数,乘以各该社员的出勤天数,即各该社员应得总工分数。
评工制的性质:
在评工制这种形式中,是怎样计量按劳分配中的“劳”的?
前面说了,一方面是由记工员记下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出勤天数);另一方面是通过开会评议的方式,综合考虑每个劳动者的其他劳动因素(包括劳动强度、劳动技术、劳动表现、其他与劳动相关的因素),确定每个劳动者劳动一天应得的工分数。
所以,评工制是用“劳动时间+其他劳动因素”来计量每个人付出的劳动的。
在这里,按劳分配釆取了按“劳动时间+其他劳动因素”分配的具体形式。
2、包工制
基本做法:
将一定数量的某种劳动任务,包给一个或一组社员,事先确定完成该任务时应得工分数,待这个或这组社员完成该任务并验收合格后,即给这个或这组社员登记相应数量的工分。
包工制有个人包工和小组包工两种。如果是小组包工,则小组完成劳动任务获得一定数量的工分以后,获得的工分还要在小组内部各成员间釆用类似评工制的办法再分配。所以,小组包工实际上是包工制与评工制的结合。
例如,在夏收时,将收割一块面积约为3亩的麦田里麦子的任务包给某个社员,规定该社员完成收割任务后可记12分工,或者,将收割一块面积约为15亩的麦田里麦子的任务包给5个社员,规定该组社员完成任务后一共可记60分工,然后再由这5个人之间分配所得的60分工。
包工制的性质:
在包工制中,是怎样计量按劳分配的“劳”的呢?
如前所述,是按每个或每组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数量和质量来计量劳动者付出的劳动的。在前面的例子中,是按完成“割麦”的数量和质量来计量的。
生产麦子的劳动过程是个比较长的过程,从春耕、播种到收割、打碾到最后入仓,分为许多道工序,割麦只是其中的一道工序,我们姑且在这里把劳动者完成的某道工序对劳动对象所产生的效果称为“劳动效果”。
所以,包工制是用“劳动效果”的数量和质量来计量每个或每组人付出的劳动的。
在这里,按劳分配釆取了按“劳动效果”分配的具体形式、
3、包产制
基本做法:
将一定数量土地上的农业生产任务承包给农民个人或家庭。俗称“包产到户”,文件和媒体上正式名称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具体的做法大家都熟悉,我就不在这儿多啰嗦了。
包产制的性质:
包产制是怎样计量按劳分配中的“劳”的呢?
包产中的“产”或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的“产”,都是指农业生产全过程,或者指农业生产的产品。
所以,包产制中,是用“劳动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来计量每个人或每个家庭所付出的劳动的。
在这里,按劳分配釆取了按“劳动产品”分配的具体形式。
第七个问题:如果把三种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放在一起比较,我们会发现什么样的规律?
如前所述:
评工制釆取的是按“劳动时间+其他劳动因素”分配的形式;
包工制釆取的是按“劳动效果”分配的形式;
包产制釆取的是按“劳动产品”分配的形式。
把这三种形式放在一起比较。
从生产社会化程度比较:
评工制的生产社会化程度最高。因为评工制适合大规模协同劳动,在理论上,实行评工制时,可以将全生产队的社员集中在同一劳动场所进行协同劳动,而且,在劳动集体中可以进行各种分工和协作。劳动产品是集体劳动的产品,产品中凝聚的是所有集体成员的共同劳动。
包工制的生产社会化程度较低。因为要按“劳动效果”分配,“劳动效果”就必须是个人的或家庭的“劳动效果”。例如,在割麦的时候,如果是个人包工,就必须把每个人承包收割的麦田彼此划分开来,在每一个地块中,都只有一个人单独劳动(也许可以允许同一家庭的人协助),而不存在大规模协同劳动。如果是小组包工,在每一地块中可以有小组成员范围的协同劳动,但在小组成员之间要采取类似评工制的办法进行再分配。按“劳动效果”分配时,劳动产品仍然可以是集体的产品,因为生产同一产品的不同工序可以承包给不同的个人,劳动产品中凝聚的仍然是许多个人的劳动。
包产制的生产社会化程度最低。因为要按“劳动产品”分配,劳动产品就必须是个人或家庭的产品,劳动者个人或家庭要完成整个产品生产的全过程,生产方式又回到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方式。在这种形式下,劳动产品中凝聚的是个人或家庭的劳动。
从按劳分配程度比较:
评工制的按劳分配程度最低。用开会评议的方法,对每个人的劳动强度、劳动技术、劳动表现等的评议,容易因人际之间的情面原因产生平均化倾向,所评定的个人之间每日劳动应得工分的差别,不足以反映真实的个人劳动之间的差别。所以,一些人抨击集体经济时期“大锅饭”、“大呼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主要也是指评工制时的状态。
包工制的按劳分配程度较高。因为比起劳动强度、劳动技术、劳动表现等因素来说,“劳动效果”相对容易计量,其数量和质量看得见、摸得着,相对容易检验,比较能够确切反映劳动者付出的劳动。
包产制的按劳分配程度最高。因为在这种形式下,个人或家庭在生产中付出的劳动,完全凝聚在个人或家庭的劳动产品中,与其他个人或其他家庭的劳动可以分得清清楚楚,如果不考虑农民作为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缴纳农业税,即公粮),以及农民对地方公益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向乡、村两级管理机构交纳“三提五统”),农民的劳动付出与劳动获得是一致的。
顺便说一句,在包产制中,按劳分配程度最高,达到了极致。但当按劳分配达到极致时,按劳分配本身也就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劳动者对自已产品占有的原则。这就是辩证法。
从上述三种形式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生产社会化程度与按劳分配程度是成反比的:生产社会化程度越高,按劳分配程度越低;反之,按劳分配程度越高,生产社会化程度越低。当按劳分配程度达到极致时,集体化大生产就转化为个人或家庭的小生产了。
我在第(一)篇中及本篇开头时已经再三讲过:按劳分配的内在矛盾是:社会劳动成果按个人劳动分配的矛盾。前面所说的现象,就是这一矛盾的表现。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