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媒的功能和特性,大众传媒的发展阶段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3-29 03: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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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众传媒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是两面性的:一方面大众传媒会刺激犯罪动机产生、提供犯罪模仿对象、提供青少年犯罪新平台、减弱青少年犯罪负罪感,另一方面它又能对青少年犯罪产生警示教育、被害预防、价值导向的积极影响。要将大众传媒对青少年犯罪的负面影响最小化,可以采用法律、技术、社会三大防治手段,维护好青少年健康的传媒环境,让大众传媒清朗之风常在。

【关键词】大众传媒;青少年犯罪;防治

引言

随着手机的普及,人们接触社会新闻的方式从原先的电视、收音机变成便携的手机互联网,短视频平台的发展更使得视频平台用户市场不断扩大,大众传播对社会风气的影响力有时甚至超过官方媒体。然而与此同时,短视频平台乱象丛生,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各色不法信息充斥其中,给大众带来的不利影响难以忽视。由于青少年在心理和生理上发育尚未成熟,他们往往更加容易受到大众传媒带来的负面影响。青少年犯罪是当前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的社会性问题,而大众传媒不断发展带来的信息爆炸给青少年犯罪的治理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正视大众传媒给青少年犯罪带来的各种影响,是顺应科技趋势、有效治理青少年犯罪这一社会问题必不可少的举措。要研究大众传媒与我国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应当先明确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基本问题,分清大众传媒对青少年犯罪的积极、消极影响,从而进一步探讨防治措施。

二 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与特点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将25周岁以下(含25周岁)的犯罪定义为青少年犯罪,并从1991年开始公布青少年犯罪情况,结合我国刑法中对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在我国12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是青少年犯罪。在过去一段时期,青少年犯罪这一社会问题并没有引起有关部门足够的重视,学界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也不够充分。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学界研究的不断开展,可以发现,近几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呈现出新的变化,且青少年犯罪有着与其他犯罪不同的几个显著特点。

(一)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出台,使得青少年罪犯人数特别是少年犯人数在这一年有了明显下降,但是纵观近几年来的罪犯人数统计数据,我国青少年罪犯人数在趋势上基本是不断攀升的,占据总体刑事罪犯人数的比重一直较大。从犯罪年龄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所上升,且呈现低龄化趋势,家庭监护缺位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巨大。

表1:2019-2021年全国人民法院刑事案件中青少年犯罪状况统计表(注:本表中的数据来自《2022中国法律年鉴》等资料)

大众传媒的功能和特性,大众传媒的发展阶段(1)

从犯罪罪名上来看,青少年犯罪所涉及的罪名是相对比较集中的,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为主要类型。

大众传媒的功能和特性,大众传媒的发展阶段(2)

图1:青少年犯罪罪名分布情况(注:该图数据来源于《2022中国法律年鉴》)

此外,过去常见的毒品犯罪和校园欺凌暴力犯罪也呈现降低趋势。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人数分别为942人、978人、764人,分别占同期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的1.71%、1.32%、0.97%;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人数分别为583人、581人、271人,提起公诉人数分别为1341人、1062人、684人,呈逐年下降趋势,2022年批捕、起诉人数分别较2020年下降53.52%、48.99%。

(二)我国青少年犯罪特点

青少年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受青少年群体的生理状况、社会物质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以下特点:

1.模仿性与受暗示性

模仿性与受暗示性是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青少年处于认知不断发展、向外吸纳知识经验的学习阶段,且甄别能力较差,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大众媒体平台上充斥着鱼龙混杂的各种信息,其中许多含有不法因素的信息广泛进入青少年视野。此外,由于我国青少年大多属于在校学习阶段,日常实际参与校外不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并不高,因此在未成年人团伙作案中,未成年人往往受到犯罪团伙头目的唆使、要挟或暗示才开始犯罪。

2.情绪性

青少年人对情绪的控制能力较弱,对行为的约束力不够,当他们陷入愤怒、崩溃等心理状态中往往产生犯罪冲动,演变成激情犯罪。犯罪冲动是青少年犯罪的一大主要原因,尤其是在校园欺凌案件中,校园环境的封闭更容易激发起青少年罪犯的冲动情绪,最后酿成暴力性犯罪的惨痛后果。

3.暴力性

青少年人处于身体生长发育的阶段,精力充沛、身体健康是他们生理上的优势所在,因此青少年犯罪的方式常与暴力相关,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具有显著的暴力性质。如,在2013年我国未成年犯罪抽样调查分析中,有关学者发现,暴力手段占据未成年罪犯犯罪手段的50.8%,超过了一半,排名在前三位的暴力手段表现为直接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者心理强制,常见的寻衅滋事罪、绑架罪、故意*人罪、强奸罪等罪名大都是如此。

4.团伙性

团伙作案是全世界青少年犯罪的常用作案形式,因为青少年的心理尚不成熟,很难独自实施有目的的犯罪,多人作案可以减少青少年对犯罪的恐慌心理。2020—2023年,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占到90.9%,这一数字远远高于成年人犯罪。团伙性特征尤其体现在校园欺凌案件类型中,因为校园作为具有一定封闭性的公共场所,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少年有时会采取抱团的手段来寻找认同感和价值感,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极易形成校园犯罪团体。

5.智能性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青少年犯罪手段也变得愈发多元化、智能化,青少年精力充沛,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极强,善于钻研网络技术,对各类APP的使用更加得心应手, 这些都是他们的前辈无法企及的。青少年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当下青少年犯罪的重要犯罪类型,有不少“少年黑客”非法入侵或破坏计算机系统,利用网络盗窃公私财物,制造计算机病毒和有害程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盗窃商业秘密,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

三 大众传媒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多数学者认为大众传媒对打击治理犯罪弊大于利。意大利学者龙勃罗梭指出,一些人虽有倾向作恶的肌体因素,但行为实施却由听人讲述或看见他人作恶所导致;传媒与犯罪可能相互为用,“报纸总是报道一些关于犯罪的新闻,有时候这些新闻特别容易刺激对犯罪人的模仿”。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传媒是犯罪的一把双刃剑,监管得当时也能对治理犯罪起到警示、预防等积极作用,而监管不当时传媒平台又会成为犯罪滋生的温床。由于青少年人心智不成熟、易受传媒内容感染,大众传媒的这一双面性在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上发挥到了最大化。

(一)消极影响

1.青少年犯罪动机的刺激

2001-2003年,河南省平舆县黄某先后*害了多名青少年,谈到自己的犯罪动机时他说,十来岁的时候看过一些暴力录像,觉得里面的*手很酷,于是做*手就成了自己的愿望。正是这种大众传媒的负面影响,激发了黄某的犯罪动机,促使他走上犯罪道路。大众传媒对青少年犯罪动机的刺激是大众传媒影响青少年犯罪的第一环节。德国犯罪学家施耐德认为,我们头脑中有关犯罪的所有印象基本上都是由大众传媒所决定的,因为直接经历犯罪活动的人(无论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目击证人还是警察)并非很多,大多数人一生中都碰不上几次犯罪行为,特别是在青少年时期,青少年的主要活动场所往往是学校和家庭的两点一线。青少年犯罪动机的产生除了基于当时的情形、情境和罪犯个人性格特征等因素外,其脑海中对大众传媒中非法信息的记忆更是激化青少年犯罪的燃点。

2.青少年对犯罪手段的模仿学习

大众传媒中鱼龙混杂的犯罪图像、文字等信息,会使有潜在犯罪动机的青少年以此作为犯罪的模仿对象。这一现象也使得大众传媒饱受反对者的批判。

根据十九世纪犯罪学家塔尔德的社会模仿理论,模仿是社会的基本现象,是犯罪传播的重要途径。塔尔德提出了三个模仿规律:其一,行为个体模仿的程度与其相互接触的密切程度成正比;其二,社会地位较为低下的阶层具有模仿社会地位较高的阶层的倾向;其三,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当行为人开始模仿,便会以几何级数增长,不断蔓延扩大。随着互联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大众传媒的用户市场不断下沉,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23年8月发布的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79亿人,其中19岁以下用户占比16.7%,约为3.4亿人。在互联网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青少年网民数量不容忽视,可以说青少年的生活时时刻刻都在和大众传媒(尤其是互联网)接触。

3.青少年开展犯罪的新平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大众传媒平台已经不再是单向向大众传递讯息的媒介,现在以抖音、快手为例的短视频平台,下沉市场极大,是不少人对外进行自我展示和宣传的一种方式。这也使得这类大众传媒平台成为某些有心之人的犯罪新平台,利用大众传媒开展电信诈骗、实施网络暴力等犯罪行为屡见不鲜,并成为了青少年霸凌的“新窗口”。

4.青少年犯罪罪恶感的淡化

大众传媒的监管一旦不当,发布在大众传媒上的信息会形成一种“亚文化”,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催化剂,长久处于这种亚文化环境的熏陶,会使得青少年逐渐丧失正确的价值观,淡化他们在犯罪中的负罪感。南方周末曾报道过这样一则青少年犯罪案例:年仅十六岁的小丁用刀独自*害了一对年过半百的夫妇,只因为他认为这和电影《古惑仔》中的老大很相似,而且砍人不会被抓反而会增加他的名气。这种负罪感的淡化,假以时日必然引导青少年人走向犯罪。并且,为了获取商业利益,大众传媒的媒体往往为了博取眼球采用夸张、露骨、低俗的描述手法,传播错误的价值观,使得青少年认为犯罪是社会的常态,让他们的价值观变得日渐病态。

(二)积极影响

1.警示教育

在大众传媒内容过程中,展示越轨者为其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所遭受的惩罚、所付出的代价是法制媒体进行法律宣传最常用的策略。法国思想家福柯在其名著《规训与惩罚》一书的开始部分首先描述了对罪犯惨烈的惩罚过程: 在人群的围观中,犯人被撕裂、烧焦和分尸,场面惨不忍睹。新闻报道中药家鑫被押赴刑场后“再看一眼蓝天”的要求,胡长清被宣判死刑后的面如土灰等,都会使受众感受到罪犯悲惨的下场和生命的可贵。对于青少年而言,法律教育的渠道也随着大众传媒的发展而变得逐渐多样化,各种短视频、自媒体推文等宣传内容层出不穷,对培养他们的守法意识起到了促进作用。

2.被害预防

“人们提出‘最近有什么新闻?’这个问题时,无非是想解决以下两种心中的疑虑有什么原先我没有料想到的事情发生了吗? 有什么现在我没有料想到的事情将会发生吗?”大众传媒的出现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提供社会异动的消息,尤其是对于身体发育不成熟的青少年人来说,他们作为潜在的受害人可以提前采取防范措施。特别是针对儿童的性犯罪教育,教育者通过大众传媒平台,以声音、文字、图画、视频等方式进行生动多样的展示,为减少儿童遭受性侵害作出了极大贡献。

3.价值导向

普利策说的那样: “关于犯罪、邪恶和灾祸等社会新闻的报道,是为了让人们知道社会存在的问题的严重性,并起来与它进行斗争。”大众媒体中彰显出的新闻业工作者和社会大众的正义感和客观精神,可以引领和发动青少年自觉学法、懂法、守法,为减少青少年犯罪创造了积极的环境。

四 大众传媒与青少年犯罪防治

既然大众传媒对青少年犯罪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那么发挥它的积极影响必然对青少年犯罪防治有所裨益。介于大众传媒平台的工具性,通过法律手段防治、技术手段防治、社会手段防治等方法,必然可以使该工具为我所用,发挥大众传媒平台的清朗之风。

(一)法律手段防治

对传媒信息的传播到青少年的过程设置法律门槛,是许多域外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青少年传媒安全进行保护的有效途径。如美国2000年的《儿童网络保护法》(CIPA)规定学校和图书馆必须设置技术过滤设备,将网络暴力及其他有害亚文化强制屏蔽。我国虽然历来重视青少年犯罪问题,但对传媒对青少年犯罪的法律防治并没有具体文件,条文规定比较零散、抽象,并不利于对传媒进行法律规制。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采用法律规制大众传媒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1.制定专门的青少年媒体环境治理法

制定专门法律是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立法经验,并且该经验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卓有成效。随着传媒的发展,现行法律文件中某些条款对大众传媒的拘束力已经大不如前。有权机关应当制定专门的立法,从源头上切断青少年与大众传媒中不良信息的接触,并设置惩罚机制,保障这一法律的顺利实施。

2.完善传媒信息分级相关法律法规

尽管传媒信息分级是技术上的操作,但相关的法律保障也是分级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一环。我国目前只有对媒体信息的审查制度,但实际上并没有实质分级和实质审查,只是盲目地把这种审查责任推卸给了运营方,这显然失去了监管的意义。打开一些短视频APP随处可见暴力色情等不法信息,青少年可以很轻松地接触到它们。在设立传媒信息分级制度的同时,必须构建好法制轨道,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有关政府部门不能对这一责任加以推卸。

3.适当拓宽法律在大众传媒中的监管空间

现代传媒技术的不断发展,催生了很多犯罪滋生的空间。为了进一步惩治自媒体的不良之风,网络监管部门推行出媒体实名制,使得许多自媒体平台的不良之风得以遏制。但是,这种制度是否过于扩大了法律在传媒中的拘束空间,是否对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了损害,引发了公众的热议。适当拓宽法律监管空间是应对大众传媒发展的必然之举,但是这个“度”应该在什么范围内,值得深思。

(二)技术手段防治

技术手段防治主要是指传媒市场的作品分级,尤其是在电影、电视等领域。我国目前在电影、电视等审查制度上采取的是一刀割的方法,这种准入机制纵然大力确保了传媒作品的健康性,但是也极大地影响了作品的传播和文化的多样性。并且我国只有准入,没有分级,也与世界传媒市场作品的主流制度背道而驰。

因此笔者认为,要做好分级应做到以下几点:其一,要退出各种过滤屏障机制,如短视频过滤软件,将传媒作品进行一次宏观筛选;然后,针对青少年和成年人的不同等级提供不同版本的传媒作品,也可以参考有关成功经验,开发青少年专用浏览器;最后,必须建立完善的传媒信息追踪系统,使得不法信息发布者在传媒平台无所遁形。

(三)社会手段防治

首先,应当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从业纪律教育和法律、道德规范教育,从源头上切断青少年与不法信息的接触。传媒业从业者是大众传媒传播的第一道关口,对传媒作品负有首要责任。一个行业从业人员的观念和责任意识,决定着这个行业的观念和责任意识。可以通过建立行业协会、制定相关规范等手段,稳固对传媒业从业人员的从业纪律,给大众传媒平台的健康发展吃上“定心丸”。

其次,加强家校对青少年的媒介素质教育。家校永远是青少年教育的第一道防线。我国目前的媒介素养教育范围仅仅停留在大学传媒专业的课程中,无法应对当前传媒市场不断下沉、用户范围不断扩大的现实状况,因此从中学开始就由家长和学校对孩子进行媒介素质教育更为妥当。

结语

随着科技的发展,大众传媒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已经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它的成因众多、给社会治理造成不断加重的危害,也是犯罪学界研究的重大课题。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不应该仅仅聚焦在社会的意识领域,研究社会的物质领域发生的变化也是必不可少的。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因素具有多样性、综合性的特点,大众传媒的跃迁式发展给青少年犯罪带来的影响更是近几年的热点话题。大众传媒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并不是直接作用,而是通过改变青少年思想认知进行间接作用。尽管大众传媒的发展似乎对青少年犯罪具有一定负面影响,但我们不能认为大众传媒的发展对防治青少年犯罪百害无一利。事实上,通过规制传媒平台运营、建立良好的监管机制等举措,在法律、技术、社会三个层面“三管齐下”,大众传媒对防治青少年犯罪可以发挥出普遍性、多样性、预防性的积极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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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张永江

作者:俞璐,湘潭大学法学院2023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俞璐

责编:周诗祺

审核: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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