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管理规定,破坏公共设施有什么法律规定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3-31 09:58:55

为进一步巩固城市道路修缮加固、绿化设施改造提升、门头牌匾美化亮化等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取得的成果,坚决遏制城市建管中出现的边建设边破坏等不文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加强县城区公共设施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区所有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破坏城市公共设施。城区规划区内进行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通过规划审批,未经审批擅自搭建建筑(构)物、占用、开挖城市道路和破坏城市公共设施的行为,由县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拆除或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二、城区已修缮或改造提升的人行道、绿化带内除了安装必备的果皮箱(垃圾桶)和栽植绿化树木外,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及广告设施。确需设置路牌、公交站牌的,必须经过民政、交通、住建、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批准。站牌、路牌的设置要亲近自然、本地化、易维护、可持续、生态化,严禁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广告设施及实物造型。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门头牌匾、警示或提示标识标牌、发布户外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必须经县综合执法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沿街店面、墙体、公共区域或空间,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指示牌、实物造型,吊挂悬挂布幔、条(横)幅等。严禁擅自改变、破坏沿街店面改造提升后的门头牌匾式样、材质、颜色和字体,对擅自设置或更改的,将由县综合执法局拆除并处以罚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树木。禁止在绿化树木、公共设施、居民楼道张贴、涂写、印盖、刻画小广告。对已张贴、涂写、印盖、刻画的小广告和设置的广告设施,相关责任主体务必于2022年7月底前全部清理完毕。

五、所有机动车辆应按泊位规范停放,严禁乱停乱放、超线或逆向停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公共区域施划停车位,安装地桩、地锁、“U”型管,摆放石墩、道旗,对已安装、摆放的将由县综合执法局统一拆除,清理残值并处以罚款。

六、沿街单位、商铺和摊贩不得露天焚烧垃圾;不得直接向道路、下水道、雨水井排放垃圾和污水,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危险废弃物等必须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在道石牙周边设置踏步;运输渣土、垃圾等货运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抛撒滴漏和带泥上路。

七、广大群众、各级干部职工,渭源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提高城市文明程度,让城市更具魅力、让人们生活更加美好,是我们的不懈追求和共同期盼,理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管理工作,自觉维护城市环境秩序;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在通告发布三个工作日内自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县综合执法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对违规设施进行拆除,并在新闻媒体曝光。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渭源县综合执法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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