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制售食品经营场所的条件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5-05-07 01:06:21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制售食品经营场所的条件(1)

本体应该选择D 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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