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宝103载(754),这次是岑参第2次出塞,充任安西北庭节度使封常清的判官(节度使的僚属),而武判官即其前任,诗人在轮台送他归京(唐朝都城长安)而写下了此诗。武判官:名不详,当是封常清幕府中的判官。判官,官职名。唐朝节度使等朝廷派出的持节大使,可委任幕僚协助判处公事,称判官,是节度使、视察使1类的僚属。
天宝103载(754),这次是岑参第2次出塞,充任安西北庭节度使封常清的判官(节度使的僚属),而武判官即其前任,诗人在轮台送他归京(唐朝都城长安)而写下了此诗。武判官:名不详,当是封常清幕府中的判官。判官,官职名。唐朝节度使等朝廷派出的持节大使,可委任幕僚协助判处公事,称判官,是节度使、视察使1类的僚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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