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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1日15时17分,张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漯河市区人民东路与京广路口时,被漯河交警召陵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34mg/100ml,张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调查,张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摩托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召陵大队依法对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路的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14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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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9日13时左右,姚某明酒后驾驶一辆三轮车行至牡丹江路路段时,被漯河交警郾城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71mg/100ml,姚某明属于酒驾。郾城大队依法对姚某明处以罚款12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