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建筑工地施工时间规定,国家对建筑工地是怎样规定的

首页 > 机械设备 > 作者:YD1662023-05-21 23:20:21

连续施工意见书出具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建成区非正常作业时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管理,规范连续施工意见书的出具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连续施工意见书,是指根据施工单位申请,由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证明本市城市建成区项目需要在非正常作业时间组织产生环境噪声的施工作业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非正常作业时间,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以及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

第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按照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是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项目,可以申请连续施工。主要情形包括:

(一)不宜留置施工缝的混凝土浇筑;

(二)不宜中断的大型设备安拆、附着等作业;

(三)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及地下连续墙成型;

(四)为保证安全需要连续施工的拆除作业、吊装转运作业、钢结构整体提升作业、爬升模板作业、大型构件安装;

(五)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和消除作业。

第五条 连续施工意见书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列明申请原因并附上现场环境噪声防治方案等材料后报监理单位。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审核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本指引第四条的规定,并及时出具连续施工意见书。

第七条 连续施工意见书应载明项目名称、责任主体、项目地址、连续施工原因、连续施工内容和时间,以及监理意见等事项。连续施工意见书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章。

第八条 本指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深圳市城市建成区连续施工意见书(参考样式)

国家对建筑工地施工时间规定,国家对建筑工地是怎样规定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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