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程桩基设计要求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为PHC AB 500(100)-13,12a共254根;其中试桩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为PHC AB 500(100)-12,12a;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采用锤击法施工。
1.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施工方案
1.1 打桩工艺流程
2. 工艺流程控制:
2.1场地准备:施工前对场地进行清理、平整,为管桩的现场存放、倒运、施打提供良好的工作场地。施工用桩机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安排如期进场,按照施工方案安排每台桩机卸载到相应施工位置,做好桩机的组装与测试,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始桩基施工。
2.2测量放样:在施工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测量人员根据施工图纸精确放样,出桩位图。
2.3桩机就位:打桩机就位时,应对准桩位,保证垂直稳定,在施工过程中要保证不发生倾斜、移动。
2.4起吊预制桩:先栓好吊桩用的钢丝绳和索具,然后应用索具捆住桩上端吊环附近处,一般不宜超过30cm,再启动机器起吊预制桩,使桩尖垂直对准桩位中心,缓缓放入插下土中,位置要准确,再在桩顶扣好桩帽或桩箍,即可出去索具。
2.5稳桩:桩尖插入桩位后,先用较小的落距冷垂1~2次,桩入土一定深度,再使桩垂直稳定。10m以内短桩可目测或用线坠双向校正;10m以上或者施打接桩必须用线坠与经纬仪做好双向校正,不得只用目测。桩插入时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0.5%。桩在打入前,应在桩的侧面或桩架上设置标尺,以便在施工中观测、记录。
2.6打桩及接桩:用柴油锤打桩时应使锤跳动正常。
桩宜重锤低击,锤重的选择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桩的类型、结构、密集程度及施工条件来选用。
在桩长不够的情况下,采用焊接接桩,其预制桩表面上的预埋件应清洁,上下节之间的间隙应用铁片垫实焊牢;焊接时应采取措施,减少焊接变形;焊缝应连续饱满。焊接完毕后,涂刷环氧沥青或聚氨酯涂层厚度大于3 m
接桩时,一般在距地面1m左右时进行,上下节桩的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10mm,节点折曲矢高不得大于0.1%桩长。
接桩处入土前,应对外露铁件,再次补刷防腐漆。
2.7送桩:设计要求送桩时,则送桩的中心线应与桩身吻合一致,才能进行送桩。若桩顶不平,可用麻袋或厚纸垫平。送桩留下的桩孔应立即回填密实。
2.8检查验收:每根桩打至贯入度要求,桩尖标高进入持力层,接近设计标高时,或打至设计标高时,应进行中间验收。在控制时,一般要求最后三次十锤的平均贯入度,不大于规定的数值,或以桩尖打至设计标高来控制。
3. 打桩顺序
打桩顺序应综合考虑下列原则后确定:
3.1 根据桩的密集程度及周围(构)筑物的关系。
A桩较密集且距周围建(构)筑物较远、施工场地较开阔时,从中间向四周进行;
B若桩较密集、场地狭长、两端距建(构)筑物较远时,从中间向两端进行;
C 桩较密集且一侧靠近建(构)筑物时,从毗邻建(构)筑物的一侧开始由近及远地进行。
3.2 根据桩的入土深度,宜先长后短。
A据管桩的规格,宜先大后小。
B据消防水池与厂房的关系,宜先高后低。
4. 桩施工质量控制
4.1第一节管桩起吊就位插入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0.5%,并用长条水准尺或其他测量仪器校正;必要时,拔出重插。
4.2管桩施打过程中,桩锤、桩帽和桩身的中心线应重合。当桩身倾斜率超过0.8%时,应找出原因并设法纠正;当桩尖进入硬土层后,严禁用移动桩架等强行回扳的方法纠偏。
4.3在较厚的粘土、粉质粘土层中施打管桩,不可采用大流水打桩施工法,将每根桩一次性连续打到底,尽量减少中间休歇时间,尽可能避免在接近设计深度时进行接桩。
4.4桩数多于30根的群桩基础应从中心位置向外施打,承台边缘桩待承台内其他打完并重新测定桩位后再插桩施打。
4.5打桩时应由专职记录员及时准确地填写管桩施工记录表,并经当班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代表)验证签名方可作为有效施工记录。
4.6焊接接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管桩需要接长时,其入土部分桩段的桩头需高出地面0.5~1.0m.
b 下节桩的桩头处应设导向箍以方便上节桩就位。接桩时上下节桩段应保持 顺直,错位偏差不应大于2mm.
c 管桩对接前,上下端板表面应用铁刷子清刷干净,坡口处应刷至露出金属光泽。
d 焊接时先在坡口圆周上对称点焊4~6点,待上下桩节固定后拆除导向箍再分层施焊,施焊由两个焊工对称进行。
e 焊接层数不得少于二层,内层焊渣必须清理干净后方能施焊外一层;焊缝应饱满连续。
f 焊好的桩接头应自然冷却后才可继续锤击,自然冷却时间不应小于8min;严禁用水冷却或焊好即打。
焊接接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5.遇下列情况之一应暂停打桩,并及时与设计、监理等有关人员研究处理:
贯入度突变;桩头混凝土剥落、破碎;桩身突然倾斜、跑位;地面明显隆起、邻桩上浮或位移过大;桩身回弹曲线不规则。
6.每根桩的总锤击数及最后1m沉桩锤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PHC桩总锤击数不应超过2500,最后1m沉桩锤击数不应超过300。
7. 送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7.1当桩顶打至接近地面需要送桩时,应测出桩的垂直并检查桩顶质量,合格后立即送桩。
7.2送桩的最后贯入度应参考同一条件的桩时的最后贯入度予以修正。
8. 送桩深度超过2m且不大于6.0m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8.1打桩机应是三点支撑履带自行式或步履式柴油打桩机;
8.2桩端持力层顶面埋深标高应基本一致,且持力层厚度不少于1000,或持力层上面有较厚的全风化岩层、硬塑~坚硬粘土层或中密~密实砂土层;
8.3具有拔出长送桩器的能力。
9.打桩的最后贯入度应在下列条件下测量:
桩头完好无损;柴油锤跳动正常;桩锤、桩帽、送桩器及桩身中心线重合;桩帽衬垫厚度等正常;打桩结束前立即测定。
10.测量最后贯入度时,用收锤回弹曲线测绘纸先测绘出管桩的回弹曲线,再从回弹曲线上量出贯入度。测绘结果应附在同一桩号的管桩施工记录表上。
11.桩打好后桩头高出地面的部分应小心保护,严禁施工机器碰撞或将桩头用作拉锚点;送桩遗留的孔洞,应立即回填或做好复盖。
12.截桩头按照施工方案要求用锯桩器截割,严禁采用大锤横向敲击截桩或强行板拉截桩。
施工完成的部分桩基等待截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