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策及措施的实施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国家、省、市县、集团关于职业卫生工作的相关文件。
二、职业卫生相关规定: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1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5.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6.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7.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8.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9.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10.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1.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2.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13.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4.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15.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16.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和机电设备硐室设置温度传感器;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硐室超过30℃,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17.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煤壁、掘进工作距迎头30m内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成立职业卫生领导机构及管理机构,并配备3名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按年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各工种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制定了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按年度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为每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制定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按周期进行监测、检测及评价。具体监测周期见下表:
序号 | 项目 | 周期 | 仪器型号及数量 |
1 | 总粉尘 | 2次/月 | 2台CCHG1000直读式粉尘浓度检测仪 |
2 | 呼吸性粉尘 | 1次/月 | |
3 | 硫化氢 | 1次/月 | 2台MX4硫化氢、一氧化碳二合一有害气体检测仪 |
4 | 一氧化碳 | 1次/3个月 | |
5 | 二氧化硫 | 1次/3个月 | 2台MX4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二合一有害气体检测仪 |
6 | 二氧化氮 | ||
7 | 氨气 | 1台CQAH2000/200氨气检测仪 | |
8 | 噪声 | 每半年1次 | 2台YSD130噪声检测仪 |
9 | 粉尘分散度 | 6个月1次 | 委托资质单位检测 |
10 | 游离二氧化硅 | 6个月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测定1次 | |
11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1次/年 | |
12 |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3年1次 |
5.制定年度经费提取计划和使用台账。
6.制定《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井下职业病防护设施每周检查1次,地面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每月检查1次,并建立检查台账;制定《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按标准进行发放。
7.制定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在班前会大厅设置公告栏,公布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在副井口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示栏公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入口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8.在锅炉房、污水处理厂、洗煤厂压滤机房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场所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和冲洗设备,具体见下表:
场所 | 防护用品 | 数量 | 有效期 | 冲洗 设备 | 数量 |
锅炉房 | 防毒面罩 一氧化碳 | 2 | 2024.4 | 冲淋洗眼器 | 1 |
污水处理厂 | 防毒面罩 硫化氢、氨 | 2 | 2024.3 | 冲淋洗眼器 | 1 |
污水处理厂 | 防尘毒口罩 | 2 | -- | ||
生活水处理厂 | 防毒面罩 硫化氢、氨 | 2 | 2024.3 | ||
洗煤厂压滤机房加药处 | 防尘毒口罩 | 2 | -- | 冲淋洗眼器 | 1 |
洗煤厂主厂房加药处 | 防尘毒口罩 | 2 | -- | 冲淋洗眼器 | 1 |
9.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每年按规定参加卫生健康委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矿内组织新工人、在岗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10.制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在新工人上岗前,离岗职工离岗前分别组织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每年组织在岗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果全部通过体检结果告知书(一式两份)的形式告知职工,对出现职业健康损害的人员按规定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11.制定了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了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1人1档),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在职工离岗时按规定为其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
12.制定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定及报告制度,在出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如实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13.制定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在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或者职业病病人时,及时向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科进行报告。
14.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每年于11月底之前按照申报流程进行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单。
15.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存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时,委托资质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编制和评审,并组织进行验收。新建回风立井项目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组织评审、验收,已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编制和评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将在新建回风立井试运行时委托资质单位进行编制,并组织进行评审和验收。
新建回风立井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一览表 | |||||
车间 | 设施名称 | 设施型号 | 设计参数 | 数量 | 安装位置 |
消声器 | SK-KYX-40X | 5 | 风机口 | ||
减振器 | RM型橡胶 | 5 | 风机 | ||
除尘风机 | KCS-230D | 除尘效率:≥97% | 1 | 作业地点 | |
喷雾泵 | BPW250/10 | 公称流量(L/min) :250 公称压力Mpa:10 | 2 | 作业地点 | |
净化水幕 | 2 | 掘进巷道 | |||
水箱 | 5m3 | 喷雾泵站 | |||
局部通风机 | FBD№6.3/2×22 | 2 | 掘进巷道 | ||
焊接烟尘净化器 | XY-JZ1500 | 过 滤 效 率:>99.7% | 2 | 作业地点 | |
公告栏 | 2 | 风井场地 | |||
警示标识 | 12 | 作业地点 | |||
告知卡 | 3 | 风井场地 |
16.在采掘工作面回风流、机电设备硐室设置温度传感器。
17.在综采工作面回风巷距煤壁10-15m处,掘进工作面距迎头10-15m处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
四、责任划分:
分管领导:
职 责:统筹抓好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以及具体工作中的协调。
责任科室:职业卫生科
职 责:负责牵头落实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相关工作,及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资料的编制、收集和整理归档。
责 任 人:
职 责:负责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