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报废不能盲目学大型货运、客运汽车强制报废,不要光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5条前半句,要读懂后半句授权部委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要有检测报告、有补贴资金、有标准的回收企业并能够规范解体、要农民自愿、要允许农民换修缸筒活塞或换新发动机。不满足前述条件,不能下发强制报废通知书或没有依据的公告(侵权,无法律依据),轻则不听,重则行诉。机龄长不等于指标一定超限,不等于一定是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机械(以下简称危机)。
一、正确理解条例35条及配套文件
“第三十五条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推荐性标准,非强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
此款释义:“。。。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按照节能、环保、安全的要求,根据机具的使用年限或作业时间、维修成本、功率状况等情况,制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
标准不能直接拿来适用,要有规章引用才行,汽车报废: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按使用年限报废,但“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因为私家小汽车都变成不强制报废了,田间农用拖拉机更不应强制,这个规章级别规定,中止于征求意见稿,直到2020年下发了农、财、商三部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农办机〔2020〕2号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报废农机的使用年限等技术条件由各省参照相关机械报废标准确定【注*七个报废条件标准,拖拉机是国家推荐性标准,其余是农业行业推荐标准,都不是国家强制标准。因“技术状态”和“安全状态”混杂,实际适用性不足,名录就不赘述】。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补贴。”【注*以补促废,但操作舞弊,易生腐败和浪费】。
这是一个“虎头蛇尾”的条款,早该修订了。前半句似乎是说强制(有待修订与文件相符),后面又授权配套文件规定是自愿且要配套补贴资金。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农办机〔2020〕2号,三部办公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五 回收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具体由各省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表2,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执行行业推荐标准:《NY/T 2900-2016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按检查和登记—>拆解前存储—>拆解(预拆解、解体拆解、主要总成解体销毁)—>拆解后存储和处置的流程作业。能有足够场地和设备并规范做到的不很多(这是农机无法和汽车相比的原因)。
二、七种危安机械的划分不科学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
这个定义是建立在“可能”的基础上,不严谨。无安全防护装置才是概率大,所以应该是只要安全防护装置(灯器板条,安全架,护罩护栏护板,安全销,等等)齐全的都是安全的,不全的都是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机械。按照这个思路,卷帘机、微耕机、田园管理机...总有一些出过事故的机械要列入,越列越多,管不胜管。抓好安防装置,以不变应成变,事半功倍。
以前列出危机种类是为发牌证,检审收费,把精力浪费在不可能造成损害的机械上,已无必要。实际上七种危机,很多已改进设计,加长导板等,已不会造成损害,不危险,如铡草机、粉碎机、脱粒机、插秧机,植保机(喷药机)列入强制安全认证(农机唯二,另一类是轮拖拉机,间接说明另四种机械并不是危机。),整类事故可能性已不大了,加上非垄作作物用航空植保机械,危害性更无。因此五种机械已无多少危险性。只剩下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联合收割机在田间和普通田间收割机是一样的,安全设施全就安全(防闲人进地适用所有作业),上道少,上道时属准机动车,和上道拖拉机一样要“亮尾”保安全。
只有无安防装置的危机,无全类都是危险的机械。所以国外法规只讲安防装置,不讲几种危机。整体危险概率大的只有上道轮式拖拉机(收割机尾灯全,亮尾,比轮拖安全)和田间无框架机械。有些自走式机械如有安全防翻架也会安全很多。
综上,不具备条件就不能通知强制报废,要注意条款后半句话授权部委规章中自愿、补贴等16字原则规定, 一要有证据——检测报告:年限、功降值、耗油升值【因人均耕地少,机械损耗轻,实测可能未达报废限值,机龄长不等于指标一定超限,不等于一定是危安机械。】;二要有补贴,按文件规定提供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给机主,不能无偿强制报废; 三要有标准的回收企业并规范解体; 四要农民自愿; 五要允许农民换修缸筒活塞,或换新发动机。 强制报废又检测、不给补贴、无标准的回收企业且不能规范解体、农民不自愿、不允许换件修理等,都违规。 不具备以上条件,不要盲目下强制报废通知书,否则轻者不听从,重则反控告你违法行政。 不要以有机龄长的机械在册而怕责,主格不适和工作不合标才有责任。
管见,探讨。